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开放外资〔2021〕255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便利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核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目录规定核准。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外资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所有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优化外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流程(一)外资项目核准、备案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二)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核准的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
(三)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备案机关在项目实施前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备案证明可通过在线平台由项目单位自行打印。
优化外商投资项目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规程(一)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确认书权限不得再行下放。
(二)项目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用汇额等进行确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开展评估,对于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1、2),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进行说明。
(四)项目单位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五)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六)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进口设备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单位的违规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的其他事宜,继续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