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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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规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年》等有关规定结合红寺堡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生态优先战略。通过划定禁燃区,调整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保障,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贡献红寺堡力量。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及区域划分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

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空气能等。

(三)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

红寺堡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具体位置以金水街金水广场为中心东至东环路西至康济路北至民族街南至德水街含德水街罗山路路口至东环路路口罗山路德水街路口至三水街路口两侧商铺详见附件自年月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类严格的要求执行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辖区内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禁售高污染燃料、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建设集中供热、天然气及其它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供保障。

(三)逐步推进,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逐步推革局加大对清洁能源的供应力度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力度。

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监管禁燃区划定中需区财政负担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专项资金。

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城市建成区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市政管网建设;督促供暖企业进行提标改造升级,加大清洁取暖工作推广力度。

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禁燃区内餐厅饭馆、露天烧烤、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依法监管和查处禁燃区内焚烧垃圾和运输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取缔临街商户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信访局:负责处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推进中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新民街道办事处:完成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红寺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清洁煤配送中心的运行管理,制定清洁煤配送中心管理办法,合理划定销售摊位,有序引导煤炭经营户入驻清洁煤配送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做好煤质抽检工作,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进行监管;依法监管和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变更在禁燃区内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商铺的经营许可,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打击干扰、阻挠行政执法的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及意见征求等相关工作;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淘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督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融媒体中心:负责禁燃区划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引导广大居民更好地理解禁燃区划定必要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禁燃区划分领导小组,推动方案落实落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任务,组建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的工作机制。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共同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群众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强化督促检查。区委政府联合督查室要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职责落实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五)适时调整优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我区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红寺堡区禁燃区范围图

2.关于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附件1

红寺堡区禁燃区范围图

 附件2

关于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年》等有关规定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决定划定红寺堡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及等级自年月日起以金水街金水广场为中心东至东环路西至康济路北至民族街南至德水街含德水街罗山路路口至东环路路口罗山路德水街路口至三水街路口两侧商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类严格的要求执行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划定禁燃区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但不符合要求燃用锅炉、炉窑、炉灶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各类用户、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户要在2022年10月30日前自行完成拆除、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搬迁。

四禁燃区内集中供热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自治区《工业及民用燃煤》标准-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高效运行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五、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空气能等。

六、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新民街道办事处、红寺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在禁燃区新建、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我区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九、本通告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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