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5部门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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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办公室宁退役军人发〔2022〕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兵办公室,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驻宁各部队: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号精神提升退役士兵能力素质助推其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教育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举措,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围绕提升职业能力、社会竞争力,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所在部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开展形式多样的离队前教育工作,帮助其转变思想。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服务,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安排,退役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组织实施,接收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确保培训实效。选定优秀培训机构,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课程,围绕强化思想政治、安全保密、国情区情、心理调适、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教学。做好需求调查、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培训推介、就业推荐等对接服务。适时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实施合同管理,承训合同由地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培训机构签订,依据合同条款定期开展检查考核、绩效评价,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全区优质培训资源共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地级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选择培训机构和项目参加培训,也可经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在全区承训机构黄页中选择跨市培训。推进“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培训就业直通车式服务,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鼓励各级有计划的举办“闽宁协作”培训班,选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参加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培训时长。按规定做好退役士兵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工作,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地方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

(五)优化培训模式。大力推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承训机构按合同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程监管的培训模式。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托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区外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其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开展培训,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承训机构黄页和就业创业园地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计划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四、全力支持提升学历

(六)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从宁夏应征入伍时为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文化课统考免试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的成人高校专升本。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学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七)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考生统考成绩上增加20分投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可在考生统考成绩上增加20分投档。高等学校可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八)注重提升教学质量。退役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学费减免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按需报考,并按规定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地方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

五、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九)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自治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鼓励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培训合作,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

(十)开展线上教育培训。用好国家网络教育平台,为退役士兵在线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等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的优质培训课程,丰富网络学习平台教学内容,面向退役士兵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部门协作同向发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摆上位置、形成合力,多措并举、齐抓共为,共同筹划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牵头抓好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配合部队搞好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教育部门要抓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落实学费减免、助学金等政策,指导相关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将退役士兵纳入就业重点群体,积极支持其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做好退役士兵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驻军部队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教育培训及其档案材料移交工作。建立部门间教育培训信息共享、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机制,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享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数据。

(十二)优化经费足额保障。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2022年起,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均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所需经费,在统筹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分级承担,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十三)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充分用好现代传媒手段,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多层次、立体化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培训政策措施,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教育引导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为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奠定坚实基础。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充分展示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成果、就业创业成效,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参训率。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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