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政办规发〔2022〕1号
关于修订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及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号同时废止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贺兰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局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配合民政局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应在本单位或者辖区开展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立为火葬和土葬服务的殡仪馆、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建设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银川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
(四)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第八条 乡镇(村)设立的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回民公墓)用以安葬本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内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非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利用荒山、荒坡、贫瘠土地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和墓穴使用年限。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 墓穴和骨灰存放的格位使用年限为20年,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坟或者无主格位处理。
严禁预售(夫妻墓穴除外),严禁倒买倒卖墓穴、塔位。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对本辖区治理乱埋乱葬工作负总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亡故人员全部进入公墓埋葬;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对非法圈占土地,乱埋乱葬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占用公墓时,除依法办理土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应当承担搬迁费用。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凡户籍和居住均在贺兰县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埋葬遗体和骨灰必须进入经区、市、县民政局批准的公墓,提倡火葬,禁止乱埋乱葬,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和年检,提倡公墓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人文化和墓碑小型化、平卧化。提倡深埋、散撒等不保留骨灰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城镇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尸体;不得在街道、居民区游丧、抛撒纸花、纸钱。
因公牺牲人员或者烈士的追悼会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批准地点举办祭奠、悼念活动。
第十九条 遗体需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十日;需延期保存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将遗体火化,火化后的骨灰保留三十日,三十日后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
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后,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其骨灰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四章 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服务单位购置的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禁止制造、销售宣扬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化区内制售棺木。
第五章 迁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重点工程项目区内需要迁坟的,需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由县民政局发放迁坟单。
第二十三条 迁坟户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迁入到合法公墓的,将根据贺兰县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单穴600元,双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依法进行平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遇《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贺政发〔〕号文件修订或有关地上附着物相关文件出台迁坟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局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及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号同时废止
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办丧事的负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宁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救助对象
具有贺兰县常住户籍,下列人员亡故后给予殡葬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人员;
(三)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中的亡故人员;
(四)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公益性墓位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5%实施殡葬救助,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5%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
(二)未纳入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据实核报,采取节地生态、不留坟头的葬式进行一次性救助安葬。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不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亡故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财政供养对象亡故后,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可以解决丧葬问题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四、申领程序
一审核救助对象亡故安葬后丧属向辖区政府申请殡葬救助金并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殡葬救助审批表》乡镇场街道审核同意后盖章签字(二)审批:丧属持上述材料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后集中发放殡葬救助金。
(三)证明材料:
1.逝者户口本、身份证、由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丧属本人身份证明、领取救助金的银行卡或存折;
3.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相关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明、特困供养人员证明以及相关证明;
4.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墓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墓证以及公墓安葬证明;
4.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县民政局自行据实核报。
五、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及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