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教发〔2022〕33 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事务局,厅直属中小学:
现将《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3月4日
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互联网教育发展推进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教育服务和教育治理模式创新根据《教育信息化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规划年年》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中小学校。
第三条 “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探索新时代“互联网+”教育转型升级的新经验新模式新路子,构建面向未来的智慧教育新形态,支撑引领教育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智慧校园建设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各地和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自主建设、特色发展的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有序地推进。
第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工作安排,组织、指导学校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厅直属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各地申报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智慧校园培育对象。
第七条 被确定为智慧校园培育对象的学校,应按要求制定智慧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学校下达批复文件。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按批复文件要求,开展智慧校园建设工作,建设周期至少为一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建设工作进展与成效。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的工作流程,组织学校开展本级智慧校园的培育工作。
第十条 智慧校园评定实行星级认定制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研究制订《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认定标准》简称《认定标准》见附件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智慧校园星级由各级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标准》评分确定认定得分在分及以上的为五星级分及以上的为四星级分及以上为三星级分及以上为二星级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四星级及以上学校的认定及授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学校的认定及授牌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智慧校园星级认定,认定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数据、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自评学校对照《认定标准》自评后于每年月上旬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星级认定厅直属中小学校向自智慧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学校下达批复文件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按批复文件要求,开展智慧校园建设工作,建设周期至少为一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建设工作进展与成效。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的工作流程,组织学校开展本级智慧校园的培育工作。
第十条 智慧校园评定实行星级认定制。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研究制订《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认定标准》简称《认定标准》见附件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智慧校园星级由各级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标准》评分确定认定得分在分及以上的为五星级分及以上的为四星级分及以上为三星级分及以上为二星级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四星级及以上学校的认定及授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学校的认定及授牌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智慧校园星级认定,认定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数据、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自评学校对照《认定标准》自评后于每年月上旬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星级认定厅直属中小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星级认定(二)各地认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申请二星级、三星级学校进行认定及授牌,每年确定为三星级学校的数量不得高于当地培育学校总数的3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认定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四星级学校的认定申请。
(三)自治区认定。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9月上旬对各地申报四星级的学校进行认定,对评定为四星级的学校进行授牌。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星级智慧校园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人才和资金支持,完善部门协同、专家指导、激励保障等机制,督促和指导学校按批复文件要求和实施方案做好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各地智慧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教育信息化重点考核内容,将各地四星级及以上学校占比作为“互联网+教育”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学校的跟踪指导,积极培育和申创更高星级的智慧校园。对连续三年不能晋级的学校,自治区教育厅将降低其“星级”级别或取消其“星级”称号。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教育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下一年度培育学校数量。
(1)智慧校园建设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显著,未能客观公正开展认定的;
(2)当年申报的四星级学校认定通过率低于50%的;
(3)自治区教育厅对各地二星级、三星级学校进行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认定标准
2.宁夏中小学“互联网+教育”智慧校园星级认定申报表
分送: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事务局,厅直属中小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印发
共印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