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灵武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3〕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灵武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依申请公开)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灵武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 〔〕号和《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投促发〔〕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市完成自治区、银川市招商引资年度指导性目标任务获得的奖励资金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突出重点、绩效优先,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灵武市财政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灵武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将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按流程拨付至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提出支持重点,并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最终资金分配方案报灵武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按照分工协作原则,灵武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灵武市财政局、灵武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奖补招商引资经费。奖励完成上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工作经费;奖励配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市属相关单位、驻灵商协会、辖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奖励对在灵武市当年引进并落地建设的重点产业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顾问、中介机构、商协会、企业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二)支持招商引资推介活动。支持各招商引资责任部门参加由国家、部委、省(市、区),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厅局,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会、推介会、展会等招商引资活动;灵武市举办的推介会、各类展会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支持招商宣传策划活动。鼓励支持投资促进部门编印招商引资宣传册、制作宣传片、建设新媒体平台、宣传推广等工作;编制招商引资规划、项目策划包装、产业招商研究等工作。
(四)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活动。鼓励支持投资促进部门采取委托企业、商协会、媒体、中介公司、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开展中介招商、驻点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等市场化招商工作。
(五)支持招商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投资促进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能力素质提升等培训工作;聘请人员开展招商工作。
(六)其他有利于投资促进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租赁服务费。用于参加或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产生
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展位费及综合搭建费、综合服务费、资料印制费、邮寄费等费用。
(二)接待差旅费。用于开展各类“请进来”“走出去”活动、驻点招商、委托招商、举办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会、推介会、项目调研督查等招商引资活动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车辆租用费;用于接待外来客商考察租车费、餐费;用于市委、市政府邀请的重要客商来灵考察的贵宾通道费、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等费用。
(三)专业服务费。用于招商引资产业招商研究、规划编制、项目策划包装等产生的专家聘请、资料印刷、调研论证等费用;用于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平台建立等产生的专业咨询服务等费用。
(四)宣传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宣传册、宣传片、宣传平台建设、制作、印刷、推广等产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用于招商人员能力提高、业务培训、外出学习等产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服务费、资料印刷费、授课费等费用。
(六)国(境)外招商费。用于在国(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会、投资洽谈等活动产生的会场租赁费、会务服
务费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获得奖励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科研开发、人才引进、市场开拓、人员聘用等,其他有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开支标准灵武市各部门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照《灵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灵党发〔〕号相关奖励标准执行部委省市区举办的展会参展费用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号第八条第项执行各部门举办的推介会展会等招商活动以及客商考察接待等费用据实核算其他人员经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各类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及范围,不得用于招商引资以外的其他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拨付、经费补贴、项目补助等方式;市有关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确定资金使用方向、范围。
第十二条 灵武市财政局适时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实施评价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补助)的部门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布,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财政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