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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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体规发〔2023〕8号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旅游、文化、广电)局、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自治区体育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兴奋剂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依法依规和高质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培训和授权,负责开展或协助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检查官:是指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可以完成兴奋剂检查环节所涉及的任何活动,包括样本采集、样本收存、样本传送至实验室等环节;

(二)血检官:是指具有采血资质,在兴奋剂检查中采集运动员血液样本的人员,负责血液样本采集和与之相关的后续运动员护理工作等;

(三)陪护员:是指执行兴奋剂检查中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定任务的人员,包括通知运动员、陪护运动员、见证和监督运动员提供样本等。

第三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授权下,负责检查人员的招募、培训、认证、级别评定、选派、监督、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兴奋剂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兴奋剂检查;

(二)学习反兴奋剂专业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

(三)遵守保密、廉洁、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四)发现、制止和报告涉嫌兴奋剂违规、违法及犯罪行为,参与情报收集,举报检查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五)配合兴奋剂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听证、体育仲裁等工作,如实提供证言和相关证据;

(六)服从工作安排,不挑选检查地点、检查项目及同行检查人员;

(七)检查官每年应当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六条 检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及其辅助设施等区域;

(二)参加反兴奋剂工作相关培训;

(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

(四)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及相关保险;

(五)对侵害检查人员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章 招募和认证

第七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招募检查人员。

第八条 招募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18 周岁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适应出差,有足够时间承担兴奋剂检查任务;

(四)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服从管理、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沟通、抗压、应急处理能力;

(五)血检官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和实践技能;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检查人员的情形,包括有犯罪记录、兴奋剂违规记录、曾被取消检查人员资格等。

第九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拟招募人员参加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开展的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合格者,方可获得检查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

第十条 检查官和血检官资格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认证,有效期为1年。陪护员资格认证有效期根据反兴奋剂中心授权其完成的具体兴奋剂检查任务的时限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培训和选派

第十一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组织检查官和血检官参加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开展的培训,并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理论和实践培训。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派的原则。每次兴奋剂检查任务至少选派两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检查官。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或宁夏反兴奋剂中心指定团队中一名检查官作为团队负责 人。检查人员选派执行回避制度,不得选派与当次兴奋剂检查任务有利益关系的检查人员。

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再认证

第十三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开展检查人员工作监督,确保检查人员高质量开展兴奋剂检查。

第十四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官和血检官实施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表现,结合监督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协助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检查官和血检官下年度资格实行再认证。检查官和血检官通过年度考核,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下一年度检查官和血检官资格认证。如果检查官在再认证之前的1年时间内未完成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检查官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认证。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违规违纪造成错误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取消资格等处分,还可给予扣减检查补贴和/或检查官降级等处罚;检查人员有索取、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期间获取工作补贴及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工作补贴按照按劳分配、岗位对应的原则进行发放。

因突发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检查人员应当获取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工作补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差旅费补贴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行发〔〕号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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