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固原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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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农发〔2023〕70号



关于印发《固原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分局):

现将《固原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农业农村局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2023年9月15日

固原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

准入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我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且可供人食用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通过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3.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三、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同时按要求推进信息共享,构建系统内追溯“一张网”,并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系统(平台)对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推动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实现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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