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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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环规发〔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银川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

  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安排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支撑。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各类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自治区下达银川市的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和固废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环境能力建设、以奖代补、横向生态补偿等)及转移支付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闭环管理、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项目申请和储备应与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相衔接。

  (二)闭环管理。对项目储备、资金安排、实施、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

  (三)绩效导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导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公开透明。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支、使用和预算绩效等工作。对资金使用及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申报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项目入库谋划和储备,对申请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应申尽申、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项目申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申报指南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件及支撑材料应对拟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准确说明,按要求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合理可行,与投资额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应重点支持紧迫性强、成熟度高、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生态环境类治理项目。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各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成熟度、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申报内容或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要求的及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通过审查的向上逐级报送纳入自治区项目储备库和中央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获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后,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审批拨付资金,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和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由生态环境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分管副市长研究后,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奖补资金部分切块用于支持辖区(金凤区、兴庆区和西夏区)开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支持资金比例参考效能考核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名次确定,由高到低分别为10%、8%、6%,分配后剩余资金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使用,生态环境部门使用奖补资金安排具体项目不再报请政府研究。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项目相关支出,包括: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

  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等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财政部门按要求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进行绩效评价。督促各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问题应作为问题线索移交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和财务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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