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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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宁财(预)发〔2023〕1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及《关于支持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宁发改地区〔2022〕423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对《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及《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设立的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的客观因素,釆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突出重点,分类对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进行差异化补助。


  (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即石嘴山市。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按照发改、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市县名单进行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绩效考评奖惩


  (一)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源枯竭城市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名单单独列示,由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构成,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当年补助额度的50%确定(不含绩效考评奖惩资金)。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选取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测算。


  (三)绩效考评奖惩。按照中央对地方的考核结果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奖励或扣款。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向市县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对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要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七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奖惩因素。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办法执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自治区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宁财预发﹝2022﹞26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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