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 育 厅
宁发改规发〔2024〕2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收费范围及项目标准
(一)收费范围。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幼儿)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收费项目标准。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分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收费标准。其他项目严格按照非营利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严格审批权限
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县(区)不得将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新增或变更原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一)自愿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应征求学生家长意愿,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幼儿园)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加强日常监管
(一)严格公示制度。各市、县(区)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加强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市、县(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提高政策知晓度。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培训,帮助教职工了解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要求。学校和教师进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务必将有关情况解释清楚,将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范围、要求等内容完整详细地告知家长,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序号收费项目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备 注一学前教育阶段1服务性收费(1)延时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各地文件。自愿、非营利幼儿在园期间,因家长原因需要为幼儿提供延时服务和双休日服务收取的费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幼儿园按规定的课后服务内容、时长收取。(2)伙食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幼儿园应按非营利和补偿成本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餐费应低于社会同类价格。幼儿园食堂一般应由园方自办自管,已经承包的,按规定逐步收回。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幼儿园应坚持公益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幼儿。幼儿园食堂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3)校车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园方按补偿成本原则,根据里程合理确定往返校车费。2代收费(1)被褥等生活用品费自主定价依中标价格或采购价格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在家长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的被褥、床单、被套、洗漱用品等,据实收取。二义务教育阶段1服务性收费(1)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各地文件。自愿、非营利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学校按规定的课后服务内容、时长收取。(2)伙食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应按非营利和补偿成本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餐费应低于社会同类价格。义务教育阶段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办自管,已经承包的,按规定逐步收回。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学校应坚持公益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学生。学校食堂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3)校车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学校按补偿成本原则,根据里程合理确定学生往返校车费。2代收费(1)作业本费自主定价依中标价格或采购价格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代学生购买,也可由学生按规定的规格、款式自行购买。(2)教辅材料费政府定价据实收取,不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文件标准。自愿、非营利学生按相关规定自愿选用列入自治区(市)评议公告目录内并由各市、县(区)选用的“一科一辅”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学校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格代收,不得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教辅材料零售价。(3)校服费自主定价依中标价格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校服采购应严格参照《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号执行(4)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政府定价
自主定价①住宿费、实践课程材料消耗费按照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各地文件。②伙食费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①政府投资的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政府定价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②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合理确定。(5)研学实践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而对应产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号执行三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1服务性收费(1)伙食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应按非营利和补偿成本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餐费应低于社会同类价格。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学校应坚持公益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学生。学校食堂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2)校车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学校按补偿成本原则,根据里程合理确定学生往返校车费。2代收费(1)课本费政府定价据实收取,不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文件标准。自愿、非营利学生按相关规定选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科书,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照实际结算价代收,不得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教材零售价。(2)作业本费自主定价依中标价格或采购价格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代学生购买,也可由学生按规定的规格、款式自行购买。(3)教辅材料费政府定价据实收取,不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文件标准。自愿、非营利学生按相关规定自愿选用列入自治区(市)评议公告目录内并由各市、县(区)选用的“一科一辅”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格代收,不得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教辅材料零售价。(4)校服费自主定价依中标价格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校服采购应严格参照《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号执行(5)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政府定价 自主定价①住宿费、实践课程材料消耗费按照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各地文件。②伙食费由实践基地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①政府投资的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政府定价项目,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②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合理确定。(6)研学实践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而对应产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号执行(7)体检费自主定价依成本据实收取。自愿、非营利按照自治区教育、卫生、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