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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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规发〔2024〕1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滩羊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盐池县人 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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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盐池滩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盐池 滩羊地理标志,规范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 监督管理,推动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确保盐 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 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 准发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三条 盐池县滩羊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使用盐池 滩羊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认定。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四条 凡经营场所或住所位于盐池滩羊产区内,符合《“盐 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地理 标志产品盐池滩羊》(DB64/T1545-2020) 标准规定的条件各种合 法登记的经营主体,均可申请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五条 申请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者须向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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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证明复 印件;

(三)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年内有效)以及检验 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四)由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有效《“盐 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六条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 查符合条件的则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出具核验报告。

第七条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 前述条件具备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将申请人申请资料报上级知 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2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的公告)发布的具体样式,为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并在指定位置标注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国家知识产 权局核准,发放矢量图,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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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企 业,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 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盐池滩羊地理 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要遵守《“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使用以上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 标识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 册号(第3334050号)。“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图样如下:

(

GT

)

第九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 使用方式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 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印制;

(三)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 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上使用;

(四)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 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上使用;

(五)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 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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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使用方式。

第十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 标注应清晰可识。但使用人在使用时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 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设专 人负责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盐 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四章合法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享有以 下权利:

(一)以合法的方式合法使用标志的权利;

(二)对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 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

(三)参与对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监督,对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二)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 滩羊产业主管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以及对地理标志专 用标志、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营业执照及相 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注销或被吊销的,或者停止经营的,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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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告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维护盐池滩羊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 品质量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盐池滩羊产业安全。

第五章行政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施行政保护。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盐池 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合法使用人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格:

(一)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经营许 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二)已迁出盐池滩羊产区,或者不再从事盐池滩羊产品生 产经营的;

(三)未按《地理标志产品盐池滩羊》 (DB64/T1545-2020) 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盐池滩羊产品且限期未改正的;

(四)2年内未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或者3次及 以上未合规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五)使用人实施了严重影响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形象的;

(六)擅自更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图案形 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的,经管理部门责令纠 正后仍不改正的;

(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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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的;假冒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使用与盐池滩羊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混淆、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 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或其他使消费者误认为盐池滩 羊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滩 羊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 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监督 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盐池滩羊地理标志”,是指根据原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号《关于批准对赣南茶油 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中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 志保护产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3334050号(29 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盐池滩羊产区”是指根据原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号《关于批准对赣南茶油等产 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中划定的盐池滩羊产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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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大水坑镇、惠安堡镇、 高沙窝镇、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青山乡、麻黄山乡共8个乡镇 现辖行政区域)和《“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产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合法使用人”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 局公告核准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国 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盐池滩羊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 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申请、使用、行政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6月8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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