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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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灵武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规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灵武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有效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销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是指由原粮加工而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包括小麦粉(挂面)、大米(米粉)等。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使用保证数量真实、质量优良、结构合理、储存安全、调用高效。

第五条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做好全市粮食安全考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储备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备安全。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对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绿色储粮水平。

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计划任务的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规模基础上,可以依据灵武市粮食调控需要,研究制定和调整地方储备粮计划总量和品种。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结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提出地方储备粮计划总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计划总量和品种原则上每三至五年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结构科学、合理。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等标准。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储备计划总量进行科学布局和划分,向承储主体下达承储计划并组织验收。

第三章 存储管理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企业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审核认定的方式选定承储主体。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具备的基础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备相应的粮油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主体自行筹措,农发行宁夏分行营业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予以贷款支持;

(四)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

(五)具备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具备与下达计划相对应的市场流通能力,做到轮换及时,常储常新;

(七)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地方储备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承储主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主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业务台账,并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储存有关规定,科学储粮,降低损耗。

第十八条 成品粮储备必须使用包装,包装规格以25公斤及以下为主,且该包装成品占比达到承储计划数的50%(含)以上;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以灌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不得新陈混掺、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不得以库存地方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等法定原因终止或者丧失承储条件的承储主体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取消该承储主体承储计划调出另储。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质保量、常储常新、储存安全,保障供应,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实行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主体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及时整理、汇总相关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补贴制度及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动态调整。

原则每三至五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和调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补贴标准做好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补贴。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补贴项目包括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采用综合性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补贴实行半年拨付、年终决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核算额度,及时拨付到承储主体;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投入等内容。

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组织承储主体实施,并统筹协调市场监管、交通、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紧急情况下,上级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或指令。

第三十二条 动用结束后,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承储主体恢复补足库存。

第三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市财政局依据动用期间市场波动实际情况核算动用成本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一次性足额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职责,依法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主体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情况,强化对地方储备粮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备粮油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主体签订的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粮食监管信息化平台,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状况等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承储主体的信用监管,将承储主体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储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灵武市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灵粮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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