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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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文旅规发〔2024〕1号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三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以下统称“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1.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3.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4.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5.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地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6.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7.已是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区。

(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1.在宁夏区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3.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4.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5.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6.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7.已是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第六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印发申报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择优向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推荐材料。

(三)开展评审命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对象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七条 推荐材料应包括:

(一)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二)推荐对象的申报文件;

(三)园区(基地)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四)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示范与支持

第八条 示范园区应当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加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政策引导,完善联系服务机制,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依法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资金补助、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营造良好建设发展环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应当定期报送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六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其考核不合格:

(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基地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发展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七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命名: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考核不合格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开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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