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支持 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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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支持 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 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彭政办规发〔2024〕1号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

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支持全县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吸引、鼓励更多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服务外包是市场主体将自己内部的流程或职能,委托给专门经营数据服务的市场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企业和个人:

(一)在彭阳县境内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数据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劳动力和顶岗实习生;

(三)与我县数据服务外包产业相关的特定个人。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投资建设产业园、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实行稳岗就业补贴、提供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全县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彭阳县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外包职场。对为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条件的社会力量,按照职场规模给予补贴,每新建100个普通坐席且投入使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数据服务外包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彭阳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或在彭阳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 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管理的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园区职场并投入运营的,企业用水、用电、用暖、用网、物业费用予以免除,由园区运营管理方统一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八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数据外包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措施:

(一)第一年企业使用的工位费全免;

(二)第二年企业使用工位数低于50个的,每月缴纳工位费100元/个;使用工位数50个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工位费全免;

(三)第三年企业使用工位数100个以下的,每月缴纳工位费150元/个;使用工位数100个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工位费全免;

(四)第四年企业使用工位数150个以下的,每月缴纳工位费200元/个;使用工位数150个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工位费全免;

(五)第五年起企业使用工位按照每月200元/个收取费用。

第九条 按照企业当年营业额实行一次性业绩奖励。

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县级财政的贡献程度(不含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分别给予企业30%、40%、50%、70%的奖励。

第十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数据外包产业园的企业,由政府派驻园区工作专班会同园区运营管理方按照企业带动就业、税收缴纳、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情况制定考核评价指标,每季度开展综合考评。给予评分最高的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3万元奖励给企业,2万元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及个人可连续获评,奖励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对企业吸纳各类劳动力(不含顶岗实习生)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给予企业稳岗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实际就业人数50(含)-100(不含)人的,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二)实际就业人数100(含)-200人(不含)的,给予企业每人25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三)实际就业人数200人(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上述补贴依据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流水兑现,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月份。第二次及以后申报的,只兑现净新增部分。

第十二条 对企业招用的员工(含顶岗实习生),自正式入职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餐饮补贴,可连续补贴12个月。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时间低于15天的不予兑现餐补,也不再重复计算月数;当月实际工作时间满15天及以上的,根据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兑现餐补。员工离职的,补贴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就业实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并接收顶岗实习的企业,享受一次性补贴:

(一)对接收学生顶岗实习4-6个月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二)对接收学生顶岗实习7-9个月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两次不超过1000元。

实习期满,再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可以在享受上述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享受稳岗就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和运营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政府派驻园区工作专班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套,免费使用期2年,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各类费用由实际使用者承担。

第十五条 对企业录用的员工在县城无住房的,由政府派驻园区工作专班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县人才公寓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录用员工加盖企业公章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经工作专班与园区运营企业初审;

(三)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安排。

用人企业出具担保函可免除员工个人入住押金。企业录用员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60—100元/人/月,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各类费用由实际使用者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各项奖补资金,由申报企业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报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由工作专班与园区运营企业初审;

(三)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

本办法除涉员工个人补贴资金外,其他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不超过4次,申报工作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底前完成。

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对在各项奖补资金审核审批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贴等政策措施与中央、区、市出台的政策及我县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与县域内数据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参照本办法享受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县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但涉及原未兑现完成的奖补政策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分送: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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