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规发〔2025〕5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和火灾事故切实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
盐川大道以西、政谐路以东、凝翠街以北、青银高速以南的合围区域。
(二)禁止燃放场所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单位以及周边100米内;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3.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4.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5.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7.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以及周边100米内;
8.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9.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内;
11.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周边100米内;
12.居民住宅楼楼顶、楼道、阳台、窗口等;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单个烟花规格不超过发爆竹子母炮规格内包装直径不超过厘米(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元旦全天;
2.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7时至24时;
3.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
以上时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3.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四、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工作联动,强化网格化管理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县长期和临时零售点总量在2024年基础上压减40%。应急管理局要强化烟花爆竹零售检查指导,积极落实投诉举报和奖励政策,推动提升应急处置协调能力;公安局要加大烟花爆竹燃放巡查力度,依法处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要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排查设置禁放标识,及时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时恢复市容市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准入,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和质量监督,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交通运输局要加大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违规行为。消防救援局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进行管控。县融媒体中心要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居民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禁放宣传、安全教育工作,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住建、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4日。
盐池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