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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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水费

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铜峡市引黄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铜峡市“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青铜峡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末级渠系终端水费是指灌溉干渠水费与末级渠系水费的总和。

本办法适用于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水费的收缴、使用及监督管理,涉及自流灌区、以渠(沟)道为水源的提水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各镇(场)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他灌溉服务组织及农业用水户。

水务局、各镇(场)人民政府、合作社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协同加强灌区灌溉管理。水务局统筹全市灌溉管理,健全用水制度,规范用水秩序及水费收缴与使用的合规性;各镇(场)人民政府协调辖区灌溉管理,调解纠纷,督促执行水费制度,协助节水宣传;合作社实施用水调度与工程管护,规范水费收缴、使用及公示等。

第二章 末级渠系终端水费收缴

区域内的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执行水务局下达的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各镇(场)人民政府、合作社及用水户应遵循节约用水的原则,按计划用水。合作社为水费收支主体,应设置水费专用账户,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干渠水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文件规定,实行按方收费。当自治区干渠水价调整时,本办法终端水费干渠水价随之调整。

末级渠系水价按照《关于对农业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定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部分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合作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时,应以干渠直开口或计量斗口的实际用水量结合对应水价计算,全面推行按方收费。对当前计量条件不足的区域,可暂时按直开口灌域内实际灌溉面积分摊到户计收水费,但须加快推进计量设施建设,将传统计量设备升级改造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合作社工作人员必须在每年灌溉前根据用水计划编制年度水费收缴计划,经监事会审核后及时向用水户下达缴费通知,用水户按照“年初预交、年底结算”的方式上缴水费。灌溉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决算,遵循“多退少补”原则结清水费,合作社收取水费时,应出具统一收费票据。

用水户收到缴费通知后应及时缴纳水费。用水户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由合作社催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合作社需上报水务局下发滞纳金通知单,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的千分之二;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的,合作社应报请水务局依法处理,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也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确保水费应收尽收。

合作社应及时将收缴的水费上交至水务局专户,水务局将干渠水费上缴渠道管理部门,将末级渠系水费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水费缴费时,鼓励通过对公转账、扫描合作社水费缴费二维码、现金等方式将水费上缴合作社水费专用账户,严禁个人违规收费。

合作社可在年初一次下达当年水费收缴计划,也可与用水户签订供水与缴费合同,分期分批收缴。

合作社必须建立公示公开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灌溉结束后,对全年用水进行统一结算,并将结果在合作社、村(组)公开栏、用水户微信群等位置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事项如下:

(一)用水户的灌溉面积、种植结构;

(二)计量设施所计量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三)农业供水水价标准;

(四)各用水户的水费收缴情况。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管理

合作社必须建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水务、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辖区镇(场)人民政府的监督。

水务局需会同财政局,每年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将末级渠系(斗渠、农渠及以下)的水费支出专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和工程进度,将末级渠系水费资金按月或季度拨付至合作社专用账户,拨付时需附预算指标文件及资金拨付通知。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待遇、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办公及业务费等。

(一)人员薪酬待遇指合作社管理人员、外聘财会人员薪资报酬及水管人员的补贴费用。

(二)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指支斗渠维修、改造以及渠系配套建筑物、计量设施的维修、改造、养护、更新等。维修养护管理经费分为维修保养费和巡查管护费。

(三)末级渠系应急抢险费指渠道坍塌、渗漏的临时加固与抢修;灌溉管道破裂、闸门损坏等设施紧急修复;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渠道损毁抢修;应急抢险所需的材料、设备租赁及人工费用。

(四)办公及业务费指合作社的正常办公费、水电费及水管员行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开支;开展有关节水灌溉和水价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和业务培训费。

合作社统一推行账务代管制,可由内部具备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承担代管职责,或由镇(场)人民政府聘任专职财会人员、委托代理机构记账。严格资金管理,及时上缴市财政,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收取的水费存放在合作社账户,不得存放现金。经费开支一律采取账户支付,小额支出可凭收据报账办理报销。出纳为网银支付的经办人,理事长为授权审批人,网银优盾和密码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合作社按期上报经监事会、镇(场)人民政府核实后的工资表、办公经费、应急抢险等资金支出计划至水务局,水务局核定后报财政局安排资金核拨至各镇(场)人民政府,按月或季度拨付至合作社专户。

合作社人员工资支出必须出具工资表,办公经费开支必须出具正规发票,经会计审核,报理事长和监事签字后,合作社出纳报账支出。

合作社负责上报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经镇(场)人民政府实地审查、核定后,于年初统一报送至水务局。水务局实地复核同意后,统一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由各镇(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工程完工后由水务局、镇(场)人民政府、合作社共同对工程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镇(场)人民政府及合作社须建立规范的工程维修、管护及应急抢险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及市场监管局应对合作社水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合作社须将年度财务报表、各类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财务相关文件规定的保存时限要求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水费收取应使用规范票据,秉持客观公正态度,不得挪用。

直接负责水费收缴的工作人员,若有截留、挪用、违规收取人情水费及其他违反规定致资金流失或制度失效的,由所在合作社依据章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对负有监督、审核等间接责任的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撤职处分;纵容、包庇或串通的,参照直接责任人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用水户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合作社在水费收缴、供水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用水户对水费收取、使用有异议的可向合作社申请核查,经核查后仍有异议的可向水务局或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不适用于甘城子、鸽子山、马长滩、榆树湾、连湖泵站、峡口泵站等扬水灌区。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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