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盐政办规发〔2025〕8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建设方案>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规划建设充电桩累计1000台,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至少满足250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6年,规划建设充电桩累计2000台,基本建成城乡统筹、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至少满足400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7年底,规划建设充电桩累计5000台,全面建成适度超前、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至少满足500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应将所有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有固定停车位的住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的住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居民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局、国网盐池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
2.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电网企业、充电桩运营企业、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设施的,应当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住户的充电需求,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消防救援局、国网盐池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
(二)推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组织规划验收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共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核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到2027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改造的车位占比不低于15%目标。(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盐池县融盐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
2.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智慧旅游推进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底,全县具备场地条件的景区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
3.推进园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盐池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园区内企业新能源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到2027年,累计配建比例达到15%。(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
(三)推进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可采取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方式,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委、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区市驻盐单位,各有关企业,各乡镇<街道>)
(四)推进其他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布局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在干线公路和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及沿线配建快速充电桩,满足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2.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保障镇村居民接桩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规划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准入审核工作,做好企业、个人资质审核,督促相关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工程消防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区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国省干道和交通场站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应急预案制定和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销售充电设施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的充电设施企业,责令限期召回不合格产品,拒不整改进行处罚。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建设运营企业消防设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国网盐池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维。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无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小区进行资料审核,并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应证明材料。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和运营。
(二)简化审批程序。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行备案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充电设施及城际城郊充电设施要向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以上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经发改、住建、交通、供电等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通电运行。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的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无需单独报批。
(三)公开充电费用明细。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各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严禁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
(四)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转、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并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五)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并经县发改、住建、交通、供电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保障措施
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日常协调由发改部门牵头,住建、自然资源、交通、供电、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宣传电动汽车环保优势和充电设施使用知识,消除用户里程焦虑,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扩大政策知晓度。同时,结合我县区位优势,充分利用风光储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充电设施电网衔接性,鼓励智能充电、车网互动、电池检测、安全预警等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本方案所指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换电站。
本方案自2025年10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日。
附件:1.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图
2.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规划拟建数量统计表
3.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规划拟建数量统计表
附件1
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规划拟建数量统计表
序号
布局区域
2025年充电桩数量(台)
2026年充电桩数量(台)
2027年充电桩数量(台)
合计
1
城际充电基础设施
200
200
500
900
2
城市充电基础设施
500
500
1500
2500
3
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
300
300
1000
1600
合计
1000
1000
3000
5000
附件3
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规划拟建数量统计表
序号
布局区域
2025年充电桩数量(台)
2026年充电桩数量(台)
2027年充电桩数量(台)
合计
1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
200
300
1000
1500
2
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
750
600
1900
3250
3
单位及园区充电基础设施
50
100
100
250
合计
1000
1000
3000
5000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