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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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规发〔2025〕3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标对象及标准

(一)城乡低保

1.城市低保标准。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69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补差救助实行分档救助,将已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600元—690元、B类550元—600元、C类450元—550元、D类400元—450元。新增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A类690元、B类600元、C类500元和D类4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继续实行分档救助,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520元提高至530元,其它三类不作调整。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A类530元、B类400元、C类350元和D类280元。

A类:因重病、重残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或两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

B类:因残疾、患有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对象;

C类:因年老、因病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对象;

D类:因学、因住房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列为其他保障对象。

(二)孤儿养育津贴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200元。

(三)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30元。

二、提标后其他补助变动事项

(一)特困供养人员

1.基本生活费。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倍的要求,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至900元,分散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至900元,分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670元。

2.照料护理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202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900元)。集中特困供养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86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至1430元。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不予调整。

3.丧葬费。丧葬费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由4500元提高至6000元。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最高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救助。

2.最低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为1380元;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具体为2070元。

3.审批权限。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金额在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2070元)及以内的由各乡镇(街道)审批,人均救助金额高于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207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家庭救助总额不高于6500元的由各乡镇(街道)审批,高于65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一)提标后需增加的各项救助资金中:自治区配套资金占80%,县级配套资金占20%。

(二)县民政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群众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强各项民政救助政策的宣传,确保提标和补发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精准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示。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乡镇(街道)要将救助对象信息准确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保证低保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审核上报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前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宜,按照本方案执行。《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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