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6〕1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号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第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的措施〉的通知》国办函〔〕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资金支持建设的服务业领域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规划及支持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明确引导资金项目年度支持方向,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支持及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调度、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项目建设、验收及后评价。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投资计划下达后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日常调度、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实地走访调研核实,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确认项目无多头申报、重复支持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后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调度信息,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监督协调引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项目支持范围:
(一)生产性服务业提标扩容、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升级、新兴服务业培育壮大等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等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及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补短板等项目;
(四)服务业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等项目;
(五)服务业品牌建设实体项目。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依据年度预算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25%的比例,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规定支持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等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及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物业管理及水电暖费等开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报主体及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依法注册的服务业经营主体或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具有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能力和条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项目应为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其中:计划新开工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在建项目总投资完成率不超过80%。
第八条 由项目单位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有资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市场需求分析,行业技术业态模式发展趋势;
(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工期、功能空间布局、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需购置设备的列明设备型号、规模、数量和单价等;
(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能评、安评、施工等前期手续情况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投资估算、投资构成、资金来源、融资方案、财务评价;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七)项目运营方案;
(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九)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绩效目标表。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年版》编制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及融资授信证明等;
(五)项目单位专项信用报告;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能力;
(二)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在业态模式场景方面的创新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核定相关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
(六)项目前期要件办理和开工建设情况;
(七)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调整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主管处室提出拟支持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并经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监督预审会审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项目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主管处室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安排方案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出现以下情形,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同意,并向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按程序调整后继续实施:
(一)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完成项目既定建设目标的;
(二)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缩减超过10%(含)的;
(三)项目建设期限延长且延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只能延期1次)。
第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发生变更、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县级、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应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开工情况和建设进度拨付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应当将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每月5日前)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建设资金及引导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进度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建设,按时填报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账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规范、完整。引导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且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确有困难的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要加强项目建设调度,项目竣工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引导资金,明确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项目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截留或挪用引导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引导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自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引导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者不如实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约谈、批评相关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或者调减其资金安排规模。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期未完工且未履行报审程序的;
(二)项目日常调度和绩效评价不及时,对项目单位指导不够、审核不认真、失误较多的;
(三)项目被审计、督导等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原《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号同时废止
分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