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政办〔2021〕12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6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辉县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6 月3 日
辉县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4 号)文件精神,为化解银行业信贷风险和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发展,设立辉县市应急转贷资金,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和条件
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承贷银行续贷后,用款企业必须立即归还,不得滞留企业账户或转往其他账户。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重点支持纳入市级以上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企业、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带贫企业(合作社)及其他必要支持的企业和辉县市金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财担保)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银行贷款。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有职工欠薪、经济纠纷诉讼、资产负债率高、环保水平低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自然人,不予提供转贷支持。
二、资金来源及规模
辉县市 应急转贷资金初期规模为2000 万元,视情况进行规模调整,由市财政筹集,市金财担保管理。市金融局、财政局负责监督市金财担保运行管理。
三、资金使用期限、费用及限额
符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条件的对象需自行筹措贷款总额10%--20%的还款资金,其余部分方可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资金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的不收取费用;使用时间超出3 个工作日且金额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下的,每天按使用资金总额0.5‰收取费用;使用时间超出3 个工作日且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每天按使用资金总额1.0‰收取费用。超出15 个工作日的,由承贷银行支付相应费用。超过60 日的,每天加收使用资金总额1.0‰的滞纳金,并按司法程序依法向企业或银行追还。市金财担保按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足额向企业和银行计收资金使用费。为加快应急资金流转,真正发挥应急效应,单笔借用应急资金上限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规模(2000 万元)的80%。
四、运转程序
(一)成立市应急转贷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和市金融局、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金融局、财政局、科工信局、人行辉县市支行、银监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具体运转流程由市金融局、财政局及市金财担保按规定处理。
(二)单笔额度在500 万(含500 万元)及以下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授权相关负责人审签批准,500 万至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审签批准,1000 万元及以上由领导小组组长审签批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财担保提出书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经市金财担保初审同意后(须明确签署意见并盖章),于银行贷款到期前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审议、审批。
(四)企业申请经市应急转贷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市金财担保、承贷银行具体运作实施,建立安全协同机制,责任到人,加强衔接,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有效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及时回笼。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转贷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