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
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宁德市市级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10 月9 日
宁德市市级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19〕31 号)精神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省级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力求实效、确保安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履行支出主体责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19〕31 号)和市委组织部制定的任务计划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与支出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省级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每个省级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5 万元,所在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补助6.5 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预期能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重点用于发展资源开发、资产增值、物业租赁、服务创收、抱团经营、优势产业、股份合作、村民联动等方面。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直接计入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可作为集体资金入股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占股收益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
第三章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批复的各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任务清单,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定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 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相关县(市、区)。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执行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组织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监控情况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纠偏;年度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3 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及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组织、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