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2021〕54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1 年9 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县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切实有效遏制新增耕地 “ 非农化 ” 、 防止新增耕地 “ 非粮化 ”或抛荒,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和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等三项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是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关系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乡(镇)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补充耕地工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主体,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强化各乡(镇)政府补充耕地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二、严格项目前期工作
各乡(镇)要规范补充耕地项目设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选址要对接生态保护及各类保护区红线、 “ 三调 ” 成果等,不逾越红线开发。禁止在坡度大于25 度的地块进行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设计开发复垦成水田的,需有稳定灌溉水源和设施。
三、加强项目工程管理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新增和改造耕地尽量利用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表土改善耕地土壤条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新增水田工作,加强土地开发、旧村复垦项目的水利灌溉水源和设施建设,若灌溉管道为塑料管要埋入地中;田埂或田坎需夯实,避免滑坡。
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各乡(镇)既要完成补充耕地数量,也要提高耕地质量。新增耕地要加强土壤改良,提高植物生长所需营养元素;重点做好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客土回填及增施有机肥或农家肥等工作,原则上新增耕地的质量等别旱地至少达到10 等、水田至少达到8等。
四、加强后期管护工作
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并报备入库后,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为遏制新增耕地 “ 非农化 ” 、防止新增耕地 “ 非粮化 ” 或抛荒,建立后期管护工作责任制,管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 、村委会及农户三方共同负责,期限至少三年。
1. 项目验收入库后,乡(镇)、村委会应按项目建立台账,细化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农户、地类、面积及帐户等情况。
2.年中检查,乡(镇)、村委会在种植季节时,逐个项目逐个地块检查是否有种植。
3.每年第四季度由乡(镇)、村委会及农户核实具体种植情况,核实结果作为发放后期管护费三方依据。
4.加强田间管理,确保有收获;水田原则上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旱地原则种植地瓜等农作物。
五、适当提高项目资金标准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标准严,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难,适当提高项目资金补助。
1.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分解表
2.旧村复垦项目资金分解表
3.为了确保灌溉受益面积10.0 亩以上的水田有稳定灌溉设施,如水渠、水管(塑料管道要埋入地中),新建超过一公里引水设施,补助业主施工费0.5 万元/亩。
4.为了确保完成年度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数(含旱地),对超额完成水田任务数的乡(镇)实行奖补,即新增每超一亩奖补1000元,累计递增奖补,封顶奖补2.0 万元/亩。
5.小面积补充耕地实行以奖代补。目前补充耕地的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适宜开发的地块分散且面积小,为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并简化相关手续。农户根据设计实施方案自行开发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在2-5 亩,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农户,其中水田2.5 万元/亩(含青苗款),旱地1.8 万元/亩(含青苗款),由乡(镇)直接拨付给农户。
6.2020 年1 月以后获批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7.各乡(镇)至少选择一个靠近旅游公路或主干线的开发复垦项目作为景观稻田,县政府将视成效给予以奖代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加分。
六、强化跟踪督促考核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查处力度,严守耕地红线。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乡(镇)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1.各乡(镇)、村委会应将后期管护费据实发放到农户,并提供影像佐证材料及乡(镇)、村委会、农户三方核实种植结果清单。若出现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等行为,将核减当年补助农户的资金(水田0.4 万元/亩、旱地0.2 万元/亩),乡(镇)、村委会应负责整改到位。
2.各乡(镇)、村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构建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等行为发生和反弹。
3.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及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020-2021 年各乡(镇)补充耕地任务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