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 2021 〕 109 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海洋
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
沿海各渔业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 〔 2021 〕13 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晋江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加强宣传指导。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9 月 22 日
晋江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市渔船拆解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 拆解地和拆解厂
第四条 除第五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
(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
(二)异地购置并申请拆解的;
(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第六条 拆解厂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并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渔船拆解活动。
第三章 拆解过程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船拆解前填写渔船拆解确认表(样式见附件),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二)与拆解厂签订的拆船协议;
(三)最近一次依法取得的渔业船舶证书。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应当及时确定实船勘验、拆解时间等,并告知船舶所有人。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应当成立拆解监督组,负责实船勘验、现场监督工作。
异地拆解的,市农业农村局可委托拆解厂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成立拆解监督组。
第十条 拆解监督组应当由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或者与船舶所有人、拆解厂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船舶所有人、拆解厂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正当理由申请拆解监督组成员回避的,拆解监督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拆解开始前,拆解监督组应当对渔船开展现场勘验,作出可否拆解结论。可以拆解的,应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手写体船名,并拍摄留存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不符合拆解要求的,应当通知船舶所有人中止拆解活动,并在拆解确认表中写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拆解过程中,拆解监督组应当对拆解重点环节实施现场监督,规范拆解活动。在拆解开始、拆至龙骨、拆解完成,或者投礁准备、环保处理及其他重要节点,拆解监督组应当拍摄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需出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拆解全过程录像。
相关影像资料中的照片应当在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第十三条 拆解完毕后,拆解监督组应当在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并由船舶所有人、拆解厂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根据拆解确认表,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应当建立渔船拆解档案,内容包括渔船拆解确认表、拆船协议、拆解过程影像资料及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等。
第十六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立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渔船拆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从事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渔船被依法没收的,按照罚没物品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海洋捕捞辅助船(含远洋)、海水养殖渔船、港澳流动渔船等其他渔船及内陆渔船拆解活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在境外报废处置的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海洋渔船拆解确认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