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21〕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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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办〔 2021 〕 37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 72 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 2021 〕 1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 2021 〕 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不再以 “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 名义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工作流程(一)征收对象

依据水利部的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漳平市辖区内已建堤防的乡镇(街道)、包括城区范围内(即除灵地乡、吾祠乡、官田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二)征收标准

1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 0.9‰ 缴纳;2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5‰ 、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5‰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 缴纳;

3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9‰ 缴纳。

(三)征收机关

征收工作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漳平市税务局。

(四)征收方式

1 .实行按年征收,每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为申报征缴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缴款。缴费人注销的,应在注销清税(费)同时缴清本年度存续期间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2 .在规定征收期结束后 30 日内,国家税务总局漳平市税务局应将未缴纳信息传递给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各部门加强协作依法依规做好催缴入库工作。

(五)收入核算

1 .水利建设基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 (科目编码: 1030223 ),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2 .水利建设基金需要退库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漳平市税务局办理。

上述工作流程未尽事项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 2021 〕 4 号)执行。

二、基金管理、使用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三)市水利局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江河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辖区内河流岸线、蓝线、管理范围线、堤防工程等管理范围划定及确权;堤防工程规划、立项等前期;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废止。

(二)除上述规定外,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今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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