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新政综〔2021〕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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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政综〔 2021 〕 221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罗区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切实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和《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闽水农水〔 2019 〕 4 号)、《龙岩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龙政办〔 2019 〕 98 号)、《新罗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龙新政综〔 2020 〕 6 号)以及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水价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发改价〔 2021 〕 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新罗区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20 人以上单村、联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城镇供水工程)。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二、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提高农村供水价格的收缴率。原则上,新建的农村公共管网连接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含计量表具),并延伸至最近的入户管道接点所产生的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三、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维修成本和管理人员工资等组成。

四、原则上新罗区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20 人以上单村、联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城镇供水工程,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水价基准价为 1.0 元 / 吨,上下浮动不超过 20% ,即政府指导价标准为 0.8-1.2 元 / 吨,具体水价执行标准由各供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各供水单位现行供水水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的要调整到政府指导价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要降低到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3 〕 2676 号),参照龙岩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 25吨(含) / 户 · 月以下,按执行水价收缴;第二级水量基数 25-35吨(含) / 户 · 月,按执行水价× 1.5 收缴;第三级水量基数 35 吨 /户 · 月以上,按执行水价× 2.0 收缴。

六、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全区镇(街)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镇(街)要指导各供水单位、村落实供水水价,指定专人负责水费收缴工作,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并做好水费收取指导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

七、对低收入家庭倾斜优惠,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低收入群体给予照顾,凭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月每户给予 5 吨的免费用水。若条件允许的镇(街)已制定更优惠政策的,可按镇(街)实际执行到位。

八、各供水单位、村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由村委会管理的村级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纳入村级财务,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日常维修费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等。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供水单位将水价政策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各供水单位具体水价报送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备案。

十、根据我区实际,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建设期内,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执行上述政府指导价。城乡供水一体化接收改造完成后,再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由区发改局依职权、按定价程序制定新罗区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引导供水企业逐步过渡,实现区域同价。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同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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