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级园区开发项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顺政办〔2021〕4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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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办〔2021〕40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级园区

开发项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 号)和《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市级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南自然资综〔2021〕66 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园区开发项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本着公开、有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杜绝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处置范围

(一)园区开发项目剩余砂石土: 一是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照平整方案平整场地采剥的砂石土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二是园区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在建设期内,按照施工方案开挖的砂石土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

(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 除园区开发项目以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在批准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土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

二、严格前提条件

园区开发项目用地必须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发改部门规定无须立项的项目除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建设工期施工。严禁通过审批临时用地等方式非法开采剩余砂石土。

三、规范出让方式

园区开发项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四、规范出让程序

(一)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土出让

1.园区开发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前,应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土储量核实报告,根据储量核实报告确定剩余砂石土方量。经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作为确定公开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鼓励剩余砂石土与场地平整工程一并出让。

2.园区管委会应制定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土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平整范围(包含平面和高程范围)、平整期限、边坡治理、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并报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根据砂石土方量、立地条件和开采难易情况,场地平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计算)。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完成平整的,可向园区管委会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园区开发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前,受让人须制定场地平整施工及砂石土综合利用方案,方案应符合生态和安全等要求,报园区管委会审查备案。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组织平整、综合利用、治理恢复。

(二)园区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

1.园区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项目出让前,应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出让砂石土方量。剩余砂石土建筑用砂石土1.5 万立方米以上、砖瓦用粘土6万吨以上的,经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处置,其余方量按照市场基准价进行有偿处置。

2.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园区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处置期限、场地复垦或生态修复、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并报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受让人须制定园区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及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应符合生态和安全等要求,报园区管委会审查备案。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综合利用、治理恢复。

(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

1.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前,应在项目设计方案中明确剩余砂石土储量,确定出让砂石土方量(已开工或已完工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出让砂石土方量)。建筑用砂石土1.5 万立方米以上、砖瓦用粘土6 万吨以上的,经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处置,其余方量按照市场基准价进行有偿处置。

2.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建设剩余砂石土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处置期限、场地复垦或生态修复、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并报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3.受让人须制定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及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应符合生态和安全等要求,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综合利用、治理恢复。

五、规范收益管理

园区开发项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系统全额上缴至县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款列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代码:1039999)。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严格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受让人落实生态恢复和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确部门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牵头会同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服务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

(二)发改部门: 负责项目立项和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建部门: 负责市政工程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工信部门: 负责工业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配合开展砂石土违法交易依法查处工作;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生态环境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九)公安部门: 负责对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过程中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财政部门: 负责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十一)园区管委会: 负责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让收益征收工作。

各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将当年度拟实施工程项目清单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通知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关于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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