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定区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21〕26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永定区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永定区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管理办法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根据《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2018〕20 号)规定:“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项目业主可自行补充耕地,也可委托区政府补充耕地,并承担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对项目业主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型制定委托补充耕地费用标准,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电力设施用地等公益类、民生类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委托补充耕地费用标准,其它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可参照市场价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补充耕地成本和市场交易价格制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永定区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管理办法》。
一、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指导价
1.水田: 4 等36 万元/亩、5 等34 万元/亩、6 等32 万元/亩、7 等30 万元/亩、8 等28 万元/亩、9 等26 万元/亩、10等24 万元/亩(即占用水田每降1 个等别,缴纳费用标准单价下降2 万元)。
2.旱地: 10 万元/亩(11 等、12 等、13 等)。
二、农村村民建房占用一般耕地,按照以下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1.农村村民建房、新农村建设占用一般耕地的。 根据 2021年4 月19 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21〕34 号)中“ 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的精神,由区 自然资源局 统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挂钩, 不收取耕地开垦费,但对应增加所在乡镇(街道)当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2.贫困户建房占用一般耕地的。 根据2019 年9 月30 日《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地报批及办证的通知》规定“贫困户建房涉及占用补充耕地的,由各县(市、区)在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统筹安排,不再向贫困户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由区政府统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不收取委托补充耕地费用,不增加所在乡镇(街道)当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电力设施用地等公益类、民生类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照以下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1.由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用于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成本及后期管护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区财不给予补助。
2.由项目用地业主按照指导价的50%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后,由区政府统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挂钩。
四、其它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按照以下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1.由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用于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成本及后期管护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区财不给予补助。
2.由项目用地业主按照指导价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后,由区政府统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挂钩。
以上所有缴纳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均缴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土地整治、耕地开发、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有关耕地保护方面支出。
五、本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按龙政综〔2021〕34 号发文时间2021 年4 月19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