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宁县委组织部 周宁县财政局 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周宁县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周人社〔2021〕6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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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社〔2021〕69 号

中共周宁县委组织部 周宁县财政局

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周宁县大中专毕业生自主

创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周宁县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周宁县委组织部 周宁县财政局

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9 月3 日

周宁县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业,促进人才回归,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3 号)和省、市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扶持对象为在周宁县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经营户等创业实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并担任自主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业主,由毕业生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变更营业执照;

(二) 合资、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申请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投资额的25%(专业合作社除外);

(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许可,并正常经营6 个月以上;

(四) 没有违法违纪、失信、涉黑涉恶情况;

(五) 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补助。

二、资助项目的确定流程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名额和对象

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超过50 万元。补助名额根据每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依据评审分数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补助对象。

(二)确定流程

1.项目申报: 每年由县人社局对外发布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县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周宁县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县级补助项目申报表》和《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人社局汇总。

2.资格复审。 县人社局将申报的创业项目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县法院审核有无失信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工商登记和出资比例情况,县社保经办部门审核有无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情况,县纪委监委、政法委审核有无违纪违法情况,县扫黑办审核有无涉黑涉恶情况等。

3.组织评审: 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创业项目,开展实地考察,由人社局牵头,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项目地乡(镇)政府配合,深入到创业实体,实地了解创业规模、资金运作、人员结构、经营状况、经营场所面积等。对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聘请宁德市自主创业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的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分为二个环节:书面评审(聘请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计划书进行评审打分,根据排名情况确定入围答辩项目);现场答辩(聘请评审专家对进入答辩环节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和打分排名)。

4.研究审定: 根据答辩结果和考察情况,由县人社局局务会议研究提出拟扶持项目,报县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

5.社会公示: 经审定的拟补助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对外公布评审结果。

6.兑现资助: 由县人社局按照评审结果向县财政申请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创业实体相应的对公账户,同时在创业实体办公场所门口挂“周宁县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牌子。

(三)扶持标准

1.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 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3-10 万元。对获得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县里给予1 万元配套补助。同时,对扶持项目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其中获省市级资助项目0.5 万元,县级资助项目0.3 万元。

2.场地租金补助: 连续三年按每平方每月10 元,每月不超过500 元补助。

3.生活补助: 连续三年给予每月300 元生活补助。

4.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和团队申请小额贷款上限分别为20 万元和30 万元,并按贷款利息50%予以贴息,享受2 年。

三、其他事项

(一) 未获得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的项目,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一次性开业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标准同上。

(二) 申请人实行承诺制,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持资金的,将追回补助资金,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补助对象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并从接受补助起三年内,按年度向县人社局、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补助项目停止运营,经实地考察核实后终止补助。

(四)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以往扶持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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