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办〔2021〕32 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渔业 互帮互助联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惠安县渔业互帮互助联动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 3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 日惠安县渔业互帮互助联动管理意见(试行)
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渔船海上应急事件自救互救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本管理意见适用于我县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的所有渔船。
二、沿海各镇负责所辖大中型渔船生产编组管理工作。
(一)沿海各镇严格落实编组生产制度,对渔船编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渔船编组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将渔船编组情况上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做到渔船管控到位、调度有序。
(二)每个渔船编组由编组渔船推荐产生一名编组长,渔船编组长应承担编组渔船的管理职责,带领编组渔船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指令。
(三)渔船编组在海上捕捞生产时,同出同行同归,按规定时间保持通讯联系,互帮互助,同组渔船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能及时施救。
(四)编组渔船出海生产作业应避免落单航行或作业,渔船航行作业过程中8海里范围内无编组内渔船的应视为落单渔船。沿海各镇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并跟踪渔船船位,直至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对干预情况进行全程记录。
(五)建立渔船编组落实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将抽查情况列入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每年由所在镇政府对辖区编组渔船及编组长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渔船编组长和编组渔船分别予以2000元和10000元的奖励(崇武镇及小 岞镇各2组,净峰镇1组)。
(六)船东、船长应当履行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服从属地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对拒不服从安全指挥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所在镇重点监管宣教对象。
三、按照《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和沿海各镇要落实“一船一档”记分制度,加强渔船安全生产记分电子档案管理,落实学习教育培训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第三方组织,考核由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发生安全事故、拒不服从安全指挥、擅自进入敏感海域作业以及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渔船所有人及船长实施渔业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学习教育和考核,学习考核期间,所在渔船应在指定位置停航。船东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学习:
(一)累计记分7分至12分的,参加渔业安全生产学习教育18学时;
(二)累计记分13分以上的,每6分增加安全生产学习教育6学时;
(三)累计参加安全生产学习教育30学时以上的,要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增加6学时学习教育时间。
四、根据《惠安县“信用渔区”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严格依法完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渔船一年内有被行政处罚1次的,由对应贷款所在银行扣减该年度50%贴息补助;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包括2次),扣减该年度全部贴息补助;对于携带电鱼工具,扣减该年度50%贴息补助,对于再次携带的,扣减该年度全部贴息补助。未参加渔船及船员等渔业保险的,扣除(脱保月数)/12的贴息补助。
沿海镇要建立辖区渔船扣分制度,每船给予一定的总分,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无签定承诺书、违反伏休规定、无故缺席安全生产工作会、船东船主安全生产教育警示会等(具体由乡镇设置)进行定分,按失分情况扣减贴息补助。
五、对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擅自进入敏感海域作业、未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及调度的渔船予以提高渔船保险补助比例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大中型渔船,次年度起渔船船体保险的县级财政补贴比例由10%上调至15%;小型渔船次年度起渔船船体保险的县级财政补贴比例由40%上调至50%。凡享受提高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奖励的渔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擅自进入敏感海域作业、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及调度等情况的,取消次年度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奖励。
六、建立惠安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及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县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对渔业安全生产实行明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存滚动使用。主要用于对遇险、失踪渔船或落水失踪人员实施救助、搜救所产生的船员工资补贴和燃油消耗费用、处理海上渔船突发事件、每年考核评为优秀的渔船编组长、编组渔船的奖励金、提高渔船船体保险补贴比例奖励以及落实违规渔船学习教育培训等其他必要的支出。
七、建立海上互帮互助补助机制,凡船籍港为惠安辖区的渔船参与海上救助或对船籍港为惠安辖区的渔船实施救助的其他船舶,以及其他参与海上渔船救助工作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可享受渔船互帮互助资金补助。符合下列条件者,船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者个人可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船互帮互助资金补助:
(一)接受所在镇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协会及渔业信息岸台抢险救助指令,参与海上搜救或救助行动的渔船所产生的燃油损耗。
(二)渔船参与海上救助已获被救助方或其他部门(机构)部分补偿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三)其他船舶接受海上搜救中心的调度,参与救助船籍港为惠安辖区渔船的,可给予适当慰问或奖励。
(四)其它符合本规定补助条件的。
沿海各镇应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符合渔船救助资金补助条件的,统一提出补助意见,由参与搜救或救助的渔船、个人填写《惠安县海上渔船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上报县渔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送财政局备案,办理拨付。
八、 本管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惠安县海上渔船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
惠安县海上渔船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