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财政局
文件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财农〔2021〕16 号
关于印发《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农〔2019〕19 号)精神,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8 月28 日(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 为加强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农〔2019〕19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 本暂行规定所称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三、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监督支出活动,并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五、县农业农村局应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信用奖罚机制;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评价结果应用。
六、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七、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 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种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数字农业、品牌农业、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 等支出方向,以及上级下达永春县的支持 特色现代农业 的其它重点工作。
八、 粮食生产与安全 支出主要用于 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配套、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
九、 特色农业发展 支出主要用于 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含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示范基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县域产业发展等方面。
十、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支出主要用于 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农村固定观察点等方面。
十一、 现代种业发展 支出主要用于 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等方面。
十二、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励、家庭农场示范场奖励等方面。
十三、 农村劳动力培训支出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学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等方面。
十四、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农机化示范推广、培育农机服务组织等方面。
十五、 数字农业支出主要用于智慧农业建设、物联网应用基地的补助和奖励等方面。
十六、 品牌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和宣传、农业品牌公共宣传和“三品一标”技术示范推广等方面。
十七、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支出主要用于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等方面。
十八、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本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等方面。
十九、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支出主要用于扶持补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等方面。
二十、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乡镇人民政府、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 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
二十一、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 个月内,或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二十二、 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由县财政局与县农业农村局在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二十三、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应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 月31 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 、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用于 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暂行规定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及单位予以支持,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
二十六、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项目申报时,实施主体必须出具未列入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名单承诺函。
二十七、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财政信息网络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文批复。
二十八、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第三方审计,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包括第三方审计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15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九、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十一、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 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三十二、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解释。
附件: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