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榕马政〔2021〕1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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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马政〔 2021 〕 118 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已经管委会、区政府 2021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24 日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 知》(闽政〔 2002 〕 53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 〔 2009 〕 89 号)会议精神,结合我区近年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 况,现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修订如下:一、凡在我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 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 “ 配套费 ”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 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 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 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住建局会同 区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计算配套费;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 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 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 积率为 1 的建筑面积征收 ; 容积率大于 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 率为 4 的建筑面积征收。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区住建局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 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区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 1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 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 房)以及经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 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予以免征。2 、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除第 1 点外)、中央、省属单位和 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 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 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业务技术 用房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区住建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 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 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七、城市土地类别划分原则 : 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 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 地区。结合我区实际,上述土地类别与最新发布的马尾区基准地价 修编成果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 :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商服用 地 Ⅰ 级相对应;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 商服用地 Ⅱ 、 Ш 级相对应;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 三类与住宅、商服用地 Ⅳ 级相对应;马尾城区及快安工业一类与工业一级相对应、工业二类与工业 二级相对应、工业三类与工业三级相对应。亭江镇、琅岐镇一类、二类分别对应一、二级。土地类别如划 分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定期界定公布。

八、收费面积的计算规则对于一个项目同时包含住宅和商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 费收取方式如下:( 1 )计容商业面积,按商业对应类别计算;( 2 ) 公共配套面积不区分住宅和商业,按住宅对应类别计算。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收费单位 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政府性基 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费 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十、对于在征收过程中无法准确认定土地类别和基准地价的, 由区住建局函询区资规局认定或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十一、工程项目后期改变规划,出现土地使用性质改变或计 容面积增加的 ,需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由资规局予以办理相关 手续。十二、各部门未按上述规定认真履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区 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三、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实施,《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管理规定》(榕马政办〔 2016 〕 18 号)同时废止,后续上级 部门有出台新政策或新标准的,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区住建局、区资规局负责解释。附件: 1 、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 2019 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 知(榕马政〔 2021 〕 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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