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综〔2021〕10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5
收藏
详情

顺政综〔2021〕100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顺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8 月20 日(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当规模流转经营,增加比较效益,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也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农民风险,鼓励各乡镇(街道)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

五、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 ,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于国家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由双方协商决定。

六、 承包方可用承包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七、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八、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二)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三)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项目条件:(一)经营项目明确;(二)土地用途合法;(三)有风险防范机制;(四)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五)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九、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四)损害土地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五)其他损害土地的行为。

十、 根据我县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在我县首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面积规模上限为1000 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且流转土地均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经 县政府 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流转土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流转土地面积在50--500 亩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整村、整组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土地面积在500 亩以上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5000--10000 亩(含)在市一级备案,10000 亩以上在省一级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备案的,应当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十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我县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的;(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十二、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农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者项目审核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十三、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 农用地用途管制 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地方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整组及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合同到期后无违约行为的,应及时向工商企业全额返还风险保障金。十四、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出现流转土地失信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出现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严重损害破坏或污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3 年。

附件:工商企业土地流转项目审查审核备案表附件:

工商企业土地流转项目审查审核备案表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