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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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文〔2021〕31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已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1 年8 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

进我县城市建设持续协调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 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

政文〔2008〕158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在我县(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

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

设和维护,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充,配套费由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

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

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

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 的建筑面积征收。为确保配

套费足额收缴,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征收,并由专人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

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按

计容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缴入县级

财政,专项用于县城、建制镇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

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

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

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市属单

位和外地驻大田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

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

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

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

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五、类区划分。(详见附件2)

(一)一类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Ⅰ、Ⅱ、Ⅲ

级区域;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Ⅰ、Ⅱ级区域。

(二)二类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Ⅳ级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Ⅲ级区域。

(三)三类区: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外的区域。

六、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和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实

行上交提留。

七、城市规划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

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

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八、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

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

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

查处。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田政文

〔2003〕90 号)以及以往颁发有关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大田县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图

3.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审批表附件1

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附件2

大田县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

土地基准地价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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