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莆城政办〔2021〕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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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

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我局牵头出台《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政策解读如下 :

一、文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加强种粮农民补贴。今年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压紧压实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

二、文件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 2021 〕 24 号 ) 等文件精神,对我区提出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任务目标。然后由于我区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依然繁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工作要求,有必要制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奖励措施。通过该政策的实施,强化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任务分解落实,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通过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积极发展高标准农田等基础建设、粮食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提升粮食等储藏、保鲜品质,推动积极鼓励抛荒撂荒地复垦种粮等奖补政策,保护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各农业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中可以减轻经济负担、粮食质量和数量得到提升,通过政策补助所获得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

三、条文解析

(一)千方百计稳定粮播面积。 1.“ 生产任务 ” 在年初下达,其中粮食面积产量是约束性指标;各季、各种作物面积和产量是指导性指标,各地可根据生产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2.“ 优惠政策 ”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水稻保险等。 3.“ 超产奖补 ” 是以年初制定的生产任务中的粮食总面积为标准。

(二)巩固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农田管护资金”由镇(街道)与项目村签订管护合同,村委托专人管护,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长期效益。

(三)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体。 奖励对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的山区地区集中连片土地流转 20 亩(含)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农户个体)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奖励,且家庭农场法人代表要与土地流转合同中流入方相一致。

(四)推进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 1.“ 产品 ” 指取得质量认证和品牌认定的粮食类产品,不包括水果、蔬菜、畜禽及加工品。2. 明确奖补门槛和金额。质量认证限定于通过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相应认证认定;相应限定了奖补标准和上限。3. 明确申报奖补的依据以颁证单位文件或相应证书为唯一依据。

(五)切实提高粮食质量安全。 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可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实无误的,予以公示并发放补贴。

(六)支持产后商品优化处理中心建设。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以下不再列出)建设和改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中心符合建设标准的,向所在村进行申报并公示(公示期为 7 天,下同),无异议后,向所在镇(街道)申请验收,所在镇(街道)对照建设任务和建设规范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中心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需经所在镇(街道)汇总公示,书面行文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兑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文件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级财政申请财政预算第二年拨付补贴资金,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下拨至所在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下达至各农业经营主体。

(七)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 “ 抛荒撂荒耕地 ” 是指未种植作物超过一年以上的耕地,以村(居)、镇(街道)认定为准,复耕前需向镇(街道)备案,以备后续奖补。奖励复耕种植粮食作物,蔬果不列入奖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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