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体〔 2021 〕 24 号
晋江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全民健身场地 设施运营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确保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使用效率和使用安全,市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晋江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晋江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
晋江市体育局
2021 年 8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晋江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由晋江市人民政府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群众锻炼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
由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政府配建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依照福建省、泉州市相关管理指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含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健身路径、步行道等。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职责
第四条 市体育局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受建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检,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确定 1 名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更换时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地设施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开放和运营
第七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 35 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 33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受建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委托等方式,将项目委托体育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运营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负责场地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更换时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宣传普及健身知识,为群众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义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以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高危险性项目为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相关法规进行运营、管理,除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收费: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以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主,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章 维护及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器材由市体育局提供的,由市体育局依法与受建单位、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非人为问题而损坏的,项目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
第十七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受建单位负责。
第五章 台账管理与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项目受建单位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十九条 改建、扩建、拆除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项目受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体育局办理报批手续。改建、扩建、重建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巡查,建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护目录,并定期将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体育局。受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利用网络相关媒介,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公告栏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