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 试行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及三明考察调研时对 林改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 设,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同意三明全国林业改革 发展综合试点市实施方案的函》 ( 办函改字〔 2021 〕 46 号 ) 、《中 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 实施方案 > 和 < 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 > 的通知》 ( 闽委 发〔 2016 〕 7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 林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闽政办〔 2020 〕 33 号 ) 、《中共三明 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 明委发〔 2016 〕 13 号 ) 等文件精神,现就创新省属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省属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薪酬制度,充分调动省属国有林场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省属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进一步推 进场村、场企合作发展,做大做优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规模,优化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试行新增经营项目与绩效工资总额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差异化绩效薪酬制度,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提振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和服务社会的精气神,助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力争在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期间,实现场村场企合作发 展成效明显、森林资源培育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和国有林场创新发展上新水平的目标。
二、 基本原则
( 一 ) 坚持创新发展,保持稳定。 保持省属国有林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性不变,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深化经营管理机制创新,界定传统经营与新增经营的范围和内容,允许从新增经营结余中提取部分资金核增绩效工资总额,建立差异化绩效薪酬制度,进一步激发国有林场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二 ) 坚持正向激励,优绩优酬。 激发国有林场的专业技术效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多劳多得的竞争机制,切实体现国有林场之间整体绩效和国有林场内部个体绩效的差异化。
( 三 ) 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分配。 完善国有林场传统经营绩效考评机制,新增经营核增绩效工资纳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市级统筹控制,每年适当增加,年度节余滚存,林场自主分配。
三、传统经营和新增经营项目界定
( 一 ) 传统经营。 即指国有林场依照《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二 ) 新增经营。 即指依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与乡村集体、企业、林业经营主体等单位合作造林、合作经营森林资源,以及国有林场接受各种经营主体委托经营管理森林资源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国有林场经营的其他项目。
四 、绩效管理激励机制
( 一 ) 传统经营绩效考评激励机制
全市省属国有林场按照“三分法”绩效考评激励机制的要求,实行分类考评、分级考核、分项考量 , 建立年度分类绩效一、二、三档综合考评办法,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相挂钩。
( 二 ) 新增经营核增绩效激励机制
1. 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核增绩效激励机制。鼓励 我市省属国有林场建立以场带村联户合作发展机制,以“国有林场 + ”模式,采取合作造林、现有林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同村集体、农户、企业及乡办林场、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森林资源,形成“场村合作、共赢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良好效果,并将合作经营项目与核增绩效工资相挂钩。
①合作造林项目。 即村集体、农户或林业经营主体负责提供可用于造林的集体林地入股,国有林场负责出资造林、抚育和经营管理,在林木采伐时按照双方所持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成。
从项目经营结余中提取 15% 核增绩效工资。其中:当年度新增合作造林面积 ( 即增量,下同 ) 按照 100 元 / 亩核增绩效工资2020 年度合作造林面积 ( 即存量,下同 ) 按照 50 元 / 亩核增绩效工资;林木采伐时 ( 含间伐、择伐、主伐 ) 按照收益分成纯收入的 10% 核增绩效工资。
②现有林合作经营项目。 即村集体、农户或林业经营主体将现有集体森林资源经评估后,把 51% 股份流转给国有林场,自己保留 49% 股份,双方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在林木采伐时按照双方所持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成。
从项目经营结余中提取 30% 核增绩效工资。其中:当年度新增股份合作经营面积按照 50 元 / 亩核增绩效工资; 2020 年度股份合作经营面积按照 30 元 / 亩核增绩效工资;林木采伐时 ( 含间伐、择伐、主伐 ) 按照收益分成纯收入的 20% 核增绩效工资。
③森林资源委托经营项目。 即村集体、农户或林业经营主体将集体森林资源 ( 幼龄林或中龄林或近熟林 ) 委托给国有林场进行后续经营管理,在林木采伐时按照亩出材量高低给予国有林场10%-40% 不等的收益分成。
从项目经营结余中提取 40% 核增绩效工资。其中:当年度新增托管森林资源面积按照 30 元 / 亩核增绩效工资; 2020 年度托管森林资源面积按照 20 元 / 亩核增绩效工资;林木采伐时 ( 含间伐、择伐、主伐 ) 按收益分成纯收入的 30% 核增绩效工资。
2. 托管服务项目核增绩效激励机制 。鼓励我市省属国有林场对接央企、国企、龙头企业,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合作经营,参与造林、抚育、林业调查、林木采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经营管理托管服务,实行林业经营管理技术有偿服务机制,托管服务费用作为核增国有林场绩效工资项目。
①合作经营。 央企、国企、龙头企业与国有林场共同出资建 设国家储备林,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和分配经营 利润,经营管理工作委托给国有林场实施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根据管理难易程度,向国有林场支付 30-50 元 / 亩·年的委托管 理服务费用,提取托管服务费和股份投资收益纯收入的 30% 作为核增国有林场绩效工资。
②托管服务。 央企、国企、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委托国有林场进行经营管理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按照经营管理难易程度,向国有林场支付 25-50 元 / 亩·年的委托管理服务费用,提取委托管理服务费的 30% 作为核增国有林场绩效工资。
3. 技术共享服务项目核增绩效激励机制 。在我市省属国有林场建立林业技术共享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无人机林业生产应用技术、森林资源调查、伐区调查设计技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技术、林业机械化作业技术等方面,在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国有林场成立相应的技术队伍,配置较为先进的设施设备,以购买服务方式服务全市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购买服务费用作为核增国有林场绩效工资。
4. 其他经营项目。 主要包括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经营、林下经济、林业碳汇、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项目,从其新增经营项目的当年度经营纯收入中提取 30% 核增绩效工资。当年度完成市林业局下达的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经营项目任务指标的,每株合格苗木按 0.015 元核增绩效工资。
( 三 ) 绩效工资核定
1. 原有绩效工资核定。 按照原绩效考评办法,结合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2. 新增经营绩效工资核定。 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期间,新增经营项目在扣除成本后,提取 30% 的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同时,绩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上年度的 10% 以内,实行全市省属国有林场统一调控。鉴于森林经营周期长和收益慢的特殊性,允许新增经营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工作量即时核定。
3. 考评办法。 市林业局成立省属国有林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省属国有林场传统经营和新增经营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报经局务会议研究。各省属国有林场应根据当年传统经营和新增经营项目实际经营情况,编制绩效分配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林业局核准、市人社局备案后,予以兑现。
五、 有关要求
(一) 各省属国有林场应高度重视差异化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林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差异化绩效激励机制实施方案,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体系,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差异化的原则,充分调动林场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 各省属国有林场要严格界定传统经营和新增经营项目,开展新增经营项目应报三明市国有林场工作站核准。
(三) 各省属国有林场可以自主设立体现国有林场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经营项目。在制定绩效分配方案时,要充分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发挥各经营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四) 本方案在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期间进行试行,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