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人文化宫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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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文件福建省总工会

闽财建〔2021〕21 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

工人文化宫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总工会(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工人文化宫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

2021 年8 月9 日

福建省工人文化宫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加强工人文化宫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人文化宫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工人文化宫的建设、购置以及投入使用前设备设施、活动器材的购置。专项资金列入省总工会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总工会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六条 县(市、区)总工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总工会应当按要求将下一年度拟申请补助的项目汇总报设区市总工会,并对所申报项目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设区市总工会应当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省总工会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省总工会。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省总工会应于每年10月20 日前提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于10 月30 日前予以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剩余部分资金预算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县(市、区)财政、总工会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30 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

第九条 各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县(市、区)总工会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当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于次年1 月15 日前上报省总工会。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绩效自评情况开展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视情况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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