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1
文号★1 年
特急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诏政办〔2021〕33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诏安县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诏安县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 年第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6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城区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美化城区夜景,改善城区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全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8 号)、《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夜景灯光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38 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漳政办〔2006〕210 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区各重点项目、开发项目与中山路、华林路、玉峰路、中兴大道、丹诏大道、连站大道、新国道城关段等道路要按规划要求配备夜景灯光。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在房建项目出具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和土地招拍挂公告时,要明确夜景工程建设内容,相关建设在前期设计中需将夜景工程一并纳入设计,形成具体建设方案后在规划联审中一并报批,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和投资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工程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按要求需建设夜景工程却尚未建设的业主单位,要逐步加以完善,及时设计出具体夜景建设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审批后进行施工建设,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五条 夜景工程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采用节能光源(如:半导体照明及太阳能等)。为确保夜景工程质量,防止以次充好,应从质量、保修服务、技术、造价等多方面考虑,依法严格筛选施工建设单位。
第六条 公建项目及房地产项目夜景由县城管局(夜景办)负责维护;娱乐、餐饮业夜景由项目业主自行维护;县城管局(夜景办)要做好夜景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县城管局(夜景办)夜景监控系统。开、关灯由县城管局(夜景办)根据县政府办通知进行统一控制。
第八条 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 月1 日至10 月31 日为晚上7∶30—11∶00;11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为晚上6∶00—10∶00,县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第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用电计价收费(商业广告灯光用电除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共部位等夜景灯光的电费由县城管局(夜景办)出资缴交。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电费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各设置单位不得将夜景灯光用电转为其他用途,违者由供电部门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要将城区主干道、临溪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夜景景观作为市容效果规划主要内容,从源头抓起,在规划审批时予以明确要求,与建筑物同时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对不按要求实施夜景建设的项目,不给予规划验收,并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县城管局(夜景办)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对亮灯不全、笔画残缺等杂乱无章的店牌店招进行整顿清理,做到每一条街道的店牌店招设置协调、整齐划一、亮灯正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县城管局(夜景办)应加强对广告设置的监管,新申请的广告设施都必须兼顾市容和夜景效果,广告设施业主单位必须做到每晚按规定正常亮灯。广告设施设立后,若每年不按规定亮灯超过30 天的,由县城管局(夜景办)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县主次干道、公园公共绿地及公共部位的夜景工程管理由县城管局(夜景办)负责。需在上述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向县城管局(夜景办)申请,并具备亮灯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夜景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各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县城管局(夜景办)负责督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五条 县城管局(夜景办)应加强对城区夜景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对夜景灯光进行及时保修,提高亮化效果。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应加强对在建、新建的临街、临溪、临湖项目的夜景景观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县城管局(夜景办)应依照联合审批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城区在建夜景工程的检查,确保各新建项目都能按联合审批方案的要求实施夜景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县城管局(夜景办)应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所有广告设施、霓虹灯和店牌店招等整齐美观、设施完好,保持正常亮灯。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治安巡查,及时打击破坏、盗窃夜景设施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