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个人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性质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莆自然资〔2021〕26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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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文件

莆自然资〔2021〕266 号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个人房地产转让

涉及划拨性质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

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等有关规定“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

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

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因此,个人零售商业、城镇住宅等划拨用地转让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故不再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简化个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房地产转让时涉及划拨性质用地的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本轮基准地价更新发布,个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授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莆政综〔2021〕76号)附件3《莆田市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第五条规定标准直接收取,无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以出让金缴纳时间为起始时间,其中商业40年,住宅70年,商住用途按商业、住宅分别填写。个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含司法处置)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

(一)已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分割共有宗地(套房)补办出让手续的,以申报之日的级别基准楼面地价15%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

(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分割共有宗地(套房)补办出让手续的,以申报之日的级别基准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

(三)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含私宅)补办出让手续的,以申报之日的级别基准地价30%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容积率小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地面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大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

按基准楼面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

(四)个人零售商业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路线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没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级别基准楼面地

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

(五)前述类型以外的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

标准按经备案的评估地价40%收取。

二、 个人安置房(含申购房、划拨回购房)、拆迁自建(含联建、合建、共建等)统一归为安置房(以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拆迁协议、合同为准),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楼面地价(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地价,按其所对应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

0.7倍确定)20%收取出让金。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含私宅)补

办出让手续按其所对应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楼面地价30%收取

出让金。

三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

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对个人房地产转让时计算出让金标准应扣减初

始登记时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

四 、因继承、夫妻析产及夫妻赠与的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以

分建筑面积,计算商业部分出让金;其余按住宅计算出让金,并

在不动产权证上记载商业建筑面积。

八、 其他有关问题

(一)房屋用途为柴火间、储藏间、工具间、车库等住宅配

套用房,按住宅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为“安置房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的,土

地出让金按房屋对应用途缴纳,土地登记用途与房屋用途一致。

(三)个人房屋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房屋性质确定为“商品

房"。

九、 司法处置中涉及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的

批复》附件3《莆田市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第五条《划拨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方案》,授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相

应用途、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或基准地面地价标准收取。各级人民

法院自2021年6月2日起不再委托土地中介机构进行个人划拨

地补办出让地价评估,不再进行个人划拨地地价评估备案。对

2021年6月2日市政府文件出台之前司法处置已拍卖成交的,

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按原评估备案的40%补交出让金;对

2021年6月2日之后司法处置拍卖成交,或原评估报告不在有

效期内,按相应用途、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或基准地面地价标准收

取。

十、 本通知自2021 年7月15 日起执行。对2021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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