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的通知(闽文旅公共〔20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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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的通 知

闽文旅公共 〔 2021 〕 5 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提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护工作,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建设与规划

第四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文化室、村党组织活动场所、闲置中小学校或其他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建设,鼓励结合祠堂、旧民居等进行功能整合利用。

第五条 各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统一悬挂“XX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识,标识由县(市、区)统一式样,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六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 村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尽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行政区域较大的村可以有多个文化服务中心。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活动相衔接,创新文化惠民服务形式和内容,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村文化骨干,并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鼓励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做好公示。

第十三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村“两委”确定至少1名文化协管员,同时通过当地政府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鼓励引导志愿者参与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村文化协管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及文化协管员,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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