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龙发改工交能〔 2021 〕 36 号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1 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福建闽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1 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 2021 〕32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龙岩市 2021 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 年 7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2021 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1 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 2021 〕 320 号)及《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印发 < 关于加快龙岩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龙发改工交能〔 2017 〕 92 号 ) 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 “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经济合理 ” 的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充电桩、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充电桩建设,加快补齐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公共充电桩 200 个以上,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福建闽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建设任务见附件 1 ]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公共停车场和新建住宅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全面落实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新建住宅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其中新建住宅配建要求纳入设计、竣工验收内容,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电网企业要配合开展配建及接电情况核验。鼓励在新建小区探索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运营模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推进,国网龙岩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破解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题。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解决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和私家车停车位充电桩安装难题,研究提出便利和规范小区公共充电桩、私家车位私人充电桩建设安装的政策措施。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可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 “ 买车 — 装桩 — 充电 ” 一网通办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推进,国网龙岩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加快乡镇公共充电桩补短板。 鼓励在乡镇政府周边划出公共桩停车位,或在乡镇政府邻近的便利群众充电场所,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便利出行车辆充电。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快建设。 [责任单位: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牵头负责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加快推进政府、公共机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建设条件的单位要配建不低于20% 比例的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鼓励干部职工购买电动汽车,可给予内部一定比例的充电优惠。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充电设施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并按规定享受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健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完善相关验收标准,依托已建成的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督促落实]
(六)便利充电基础设施接网。 落实便利充电基础设施接网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简化优化充电设施接网报建,缩短建设周期。 [责任单位: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牵头负责推进]
(七)鼓励发展光储充一体化项目。 鼓励依托充电站及其他已建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和充电桩,建设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光储充项目可由属地发改部门一次性整体备案,电网企业要做好接网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国网龙岩供电公司具体落实]
三、奖补政策
(一)建设补贴。 2021 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 50 元 / 千瓦,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对未建设直流桩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 60 千瓦以上)按照 3 万元 / 根标准给予补贴。市辖区及县(市)城区建设补贴为 200 元 / 千瓦,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 300 元 / 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补贴参照所在设乡镇(非首根)标准。2022 年各类型充电桩补贴均在 2021 年补贴标准基础上退坡 5% 。
(二)运营补贴。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 2021-2023 年间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 0.2 元 / 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三)规范充电桩补贴范围。 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 8 小时视同承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职能,可等同公共充电桩获得补贴。
(四)适度提高补贴发放门槛。 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在申报 2021 年、 2022 年建设补贴时,原则上当年度应在全省至少建设 50 个直流标准桩,所建数量情况由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会同各地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共同核定。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建设企业。
(五)充电桩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 若期间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补贴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福建闽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快年度目标任务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与监督指导,确保年度完成 200 个以上公共充电桩投资建设任务。
(二)严守安全底线。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国网龙岩供电公司要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通电前的各项安全检测、检查要求。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联动,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的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三)加强建设进度管控。 各县(市、区)发改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要继续落实月报制度要求,并于每月 3 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推进情况(附件 2 、附件3 )及时报送市发改委。确保建设统计数据真实、及时;加强补贴审核,防止 “ 骗补 ” 等情况。
(四)引导维护市场秩序。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要会同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关注恶意竞争、垄断运营、扰乱市场等现象,及时进行引导,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有序、规范发展。
附件: 1. 龙岩市 2021 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任务
分解表2. 龙岩市 2021 年 1-X 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
进展情况(汇总)表
3. 龙岩市 2021 年 1-X 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
进展跟踪推进表附件1
龙岩市2021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附件2
龙岩市2021 年1-X 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3
龙岩市2021 年1-X 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进展跟踪推进表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2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