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2021〕36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 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宁县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7 月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和《三明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企减办〔2018〕4 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我县物流产业发展短板瓶颈问题,促进传统物流产业提档升级、做大做强,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动力,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五项新增扶持措施
(一)新购置及回迁车辆扶持政策方面
1.凡落户建宁籍新增购置牵引车辆和冷链车辆(含冷链一体车辆),按购车车身价款(不含税价)10%予以物流企业一次性投资资金产业扶持。
2.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牵引车辆、冷链车辆(含冷链一体车辆)回迁至我县落户,当车辆数量达到30 辆以上(含30 辆)时,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资金产业扶持:购车时间在1 年内的,按照新车车身价款(不含税价)8%予以一次性投资资金产业扶持;购车时间在2 年内的,按照新车车身价款(不含税价)6%予以一次性投资资金产业扶持。
3.支持本县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甩挂和冷链(含冷链一体车辆)运输物流企业,对落户建宁籍营业性甩挂货运车或冷链车,企业经营规模达到牵引车40 辆、挂车60 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辆达50 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投资资金产业扶持50 万元。冷链一体车辆可以充抵牵引车或挂车,牵引车或挂车不允许充抵冷链一体车辆。
(二)鼓励物流企业以商招商
鼓励我县物流企业引进外来投资,对引资企业分两档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具体如下:
1.引进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至5000 万元以下(含5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10 万元。
2.引进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30 万元。
(三)鼓励我县生产型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与我县物流企业合作
鼓励我县生产型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与我县物流企业合作,将其运输业务交由我县物流企业承运,在我县结算运费及申报纳税。对我县生产型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物流承运运输费用达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生产型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运费产业扶持。
(四)支持寄递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1.寄递物流企业总部在我县设立区域型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3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2.对单个寄递物流企业年寄递业务量达到50 万件、100 万件、200 万件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8万元产业发展扶持,且不重复享受。
(五)扶持资金兑现方面
各物流企业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应遵循“先纳税、后扶持”的原则,其中单个企业同期享受的扶持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同期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总金额的80%。
二、修改扶持政策
(一)认定程序方面
我县原政策: 由企业提交车辆落户手续与纳税凭证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后向县工信局申报,县工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县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项目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拨付建议;项目领导小组对经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给予拨付。 修改为:
1.新购车辆和回迁车辆扶持:由企业提交同期车辆落户手续与纳税凭证等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项目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予以确定后县财政局同期次月给予兑现。
2.纳税(费)扶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等:由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项目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予以确定后县财政局于次年4 月份前给予兑现。
3.县项目评审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县工信局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县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县运输发展中心主任组成。
(二)其他方面
因《关于印发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19〕48 号)已作废,认定程序第3 点内容修改为:扶持资金按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20〕103 号)文件规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上缴税(费)均不含稽查查补税款和滞纳金。
(二)以上扶持资金与我县原出台政策措施重复的,遵照本补充意见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
(三)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失信、“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较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四)在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企业扶持政策方面。相关物流企业自有落户建宁籍车辆总数必须不低于《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所对应级别企业自有货运车辆总数的60%,低于60%的不予扶持。本地原有物流企业经营主体不变,仅变更企业名称或重组的不适应本条款。
(五)工信、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我县生产型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与我县物流企业合作,公安交警、交通执法和城监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六)本补充意见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