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综〔2021〕60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
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顺昌县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6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为促进我县食用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食用菌特色品牌,补齐产业短板,拓延产业链条,实现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支持食用菌产业基础建设
(一)提升食用菌工厂化标准菇房设施装备。 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自动化瓶(袋)栽培、原辅材料预处理、精细料粉碎数字化控制加工生产线及食用菌产品新建智能化、全自动包装生产线以及智能化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可单机、部分或全部购置设备(设备补助名录附后),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二)扶持食用菌专业化菌包生产项目建设。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新建食用菌企业,配备自动化瓶(袋)栽生产线和智能化环境控制及新风培养、出菇系统、原辅材料检测、预处理系统等标准化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专业化生产菌(瓶)包,实施菌包冷链配送,日产菌包(瓶)5 万袋(瓶)以上,其中菌丝培养(供)日均2 万袋(瓶)以上,且预期入规的企业,按设备设施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三)支持食用菌科技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支持菌业研究所、中心(含加工中心)建设和民营科研所、企业、个人开展技术、菌种、设备、投入品引进和研发工作,对经发改部门备案,新建食用菌研发机构,且建设面积达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单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二、鼓励食用菌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林下仿生态栽培食用菌示范点建设。 鼓励农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培育发展林下食用菌,对于当年栽培相对集中连片且种植面积达1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 元,经县林业局验收后予以兑现奖励。
(五)鼓励打造“低镉富硒高蛋白姬松茸”高效栽培示范村。经村委会统一产业区域规划,对经营主体新建相对集中连片菇棚10 个以上(不低400 平方米/棚)的,种植出的姬松茸产品,经第三方检测镉含量7mg/kg 以下、硒含量100mg/kg 以上、蛋白质不低于35%,达到药用原料标准,且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技术推广及产品销售利益联结机制的示范村,由村委会核实申报,给予经营主体每个棚1 万元建棚补助。
(六)鼓励建立食用菌循环栽培模式。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企业建立联结带动机制,开展利用废菌渣等种植蘑菇、草菇等草腐类食用菌,对新建连片标准化大棚(400 平方米/棚)5 个以上的,正常生长半年后,给予经营主体每个棚1.5 万元补助。
(七)扶持食用菌工厂化车间建设。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龙头企业、菌包中心建立联结带动机制,新建建筑面积不少于800 平方米,日出菇量不少于1000 包的智能化、专业化、工厂化的食用菌培养、出菇车间,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八)鼓励建设食用特色小吃文化体验馆。 鼓励经营主体开展以挖掘食用菌文化价值、丰富旅游食用特色小吃文化景观资源、助推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建设含有食用菌小吃体验、科普文化宣传景观等内容的食用菌特色小吃文化体验馆,占地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按设备设施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三、鼓励发展食用菌加工业
(九)支持食用菌初、深加工建设。 新建食用菌初、深加工企业,加工区占地面积达500 平方米以上,对日烘干或盐浸能力达5 吨(鲜品)以上或者建设速冻制品、真空包装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食品、保健品、药品等生产线的经营主体,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 万元。
四、支持建立和完善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十)支持食用菌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行业标准制定。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并且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业农村部)的生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1.5 万元、2 万元。当年获得良好农业技术规范(GAP)、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等认证的主体,给予奖励3 万元;通过复评,给予奖励1 万元。
鼓励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制订和使用团体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公布并使用的,给予奖励2 万元。
五、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所需补助资金和奖励费用,主要由主管部门向上争取产业发展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二)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设备补助名录附件
设备补助名录
1.生产线建设:拌料机、自动装瓶机、上下架机、输送线、数控灭菌柜、接菌机、净化室、输送线、叉车、铲车及发酵隧道、精细料粉碎数字化处理机组等;
2.产品产后处理设备:自动化采收、分拣机、称重机、自动化包装机、装箱机、码垛机等;
3.智能化环境控制:新风交换机、进出风机、大型臭氧(50g以上)、智能化数字化集成控制柜、二氧化碳数字控制仪、制冷机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