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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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2021〕30 号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龙海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龙海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方案》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6 月3 日(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方案

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规范我区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激励供水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 号)、《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试点的意见》(闽水〔2019〕12 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水农水〔2019〕4 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乡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供水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 成本核算应与水价补贴政策相结合,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供水企业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二、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承担龙海区辖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企业。

三、水价补贴资金来源

水价补贴资金依年度列入区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

四、主要成本核算项目

供水企业的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原水及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制水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成本核算项目。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供水企业职工总数。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销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工资由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根据职工人数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电力能耗

电力能耗包括动力费和照明能耗。

电力能耗应按供水企业的消耗电量和供电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

(三)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证安全优质供水所发生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的费用。

(四)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

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或成品水价格(含水资源费)计算。

(五)其他制水成本

其他制水成本是供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输配成本

输配成本是指供水企业在水输配管理、管网修理维护、管线改造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七)折旧与摊销

指供水企业用于供水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具体资产折旧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八)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供水企业在售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九)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供水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保险费等。

(十)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供水企业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一)税费列入成本核算。

(十二) 以下情况不计入成本核算范围:

1.供水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供水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成本核算;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水价补贴测算办法

单位供水成本(元/吨) = 年供水总成本/年售水总量

平均售水价格(元/吨) = 年售水总收入/年售水总量

补贴差额(元/吨) = 单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价格

补贴总额 = 补贴差额×年售水总量

注:

1.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补贴。

2.供水价格可根据供水成本变动情况,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六、资金拨付管理

(一)供水企业在成本核算年度财政预算前,预测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提交区财政部门将水价补贴资金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 1 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供水企业的成本和售水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并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价补贴核定报告。

(三)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2 月底前,根据供水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拨付上一年度水价补贴资金。

(四)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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