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市 民 政 局 莆 田 市 财 政 局
文件
莆民〔2021〕47 号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 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莆田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1 年6 月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级福利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1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通知》(闽民计〔2018〕185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莆田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彩票管理有关政策,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按照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或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政部门作为福彩公益金管理的主体,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组织福彩公益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编制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财政部门作为福彩公益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资金的申报、分配工作,组织收支预算的编制,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预算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和使用计划。年度执行中收入发生变化,则支出预算相应调整。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县级的补助资金,通过对下级转移支付下达;对市本级单位支出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 “ 公平、公开、公正 ”原则,按照 “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 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 “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 的发行宗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对社会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三)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五)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福利、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福彩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的8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对县(区、管委会)的转移支付项目纳入市级对县(区、管委会)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县(区、管委会)民政、财政部门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编制绩效管理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目标进行跟踪,预算执行完毕时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安排预算,对使用绩效低下的专项坚决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预计无法完成目标、执行明显滞后、不能满足拨款条件形成支出的项目,收回预算资金另行安排支出项目或扣减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每年3 月底前,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二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委、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于每年9 月底前将本地区福彩公益金审计监督开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以便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审计监督开展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法》《监察法》《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