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21〕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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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文〔 2021 〕 32 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驻永各部队: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 2002 〕 53 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它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不得调整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 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 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 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 4 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四条 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予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类区划分。

一级地段为市区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麻岭、永浆,西至霞鹤、霞岭,南至桂口,北至益口、坂尾。

二级地段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范围。

三级地段为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规划区范围。

第六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 1 。

第七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缴交程序

(一)对于新建(含减征)项目,市住建局根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出具《缴款联系单》,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款完成后至住建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对于免征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建局提交《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附件 2 )。

(三)对于减征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建局提交《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市住建局根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出具《缴款联系单》(含减征金额),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款完成后至住建局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对于竣工验收超面积项目、个人建房项目、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住建局,建设单位或个人至市住建局补缴配套费后方可予以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第九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程序:符合配套费免征或减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负责征收配套费的市住建局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一级地段以外的乡、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收取的配套费全额返还给乡镇,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责令违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向欠缴配套费的单位追回应缴的配套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缴入财政。

第十二条 市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永安市住建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文〔 2009 〕 16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3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园区)附件 1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2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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