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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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德

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7 年制订的《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关意见建议直接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反馈。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水利局

2021 年5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县(市、区)农村水利建设与维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导民办公助原则。

(二)突出重点: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利生态、安全、民生等项目支出,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体现集中财力办实事。

(三)正向激励:资金分配应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条 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补助对象:各县(市、区)水利局、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第五条 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水利资金由市财政局、水利局按照“谁安排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管理,市财政局、水利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水利局下达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指导监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是市级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县域所属单位、企业、事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查、核实、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八条 农村水利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维护、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对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建设、维修与养护。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主要是指中型灌区(1 万亩-30 万亩)设施建设与维护。

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支出内容包括: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以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

第九条 水利防灾减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水毁修复、抗旱支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水毁修复是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灾毁修复支出。抗旱支出是钻凿机井、抗旱水源调配等措施支出。

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水毁修复、抗旱支出内容:实施水利设施水毁修复、抗旱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运行、机械使用费、维护和租赁等。

第十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水土保持生态村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村建设内容主要为河道生态整治、村庄绿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为具有一定规模示范效应的小流域治理点、库区水源地治理等生态修复。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支出内容:包括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等。

第十一条 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经市政府确定批准的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单位项目调研、规划、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水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水利局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水利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区)水利局和财政局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水利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附上乡镇、村(居)委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承诺书。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和项目目标任务各类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村(居)委会每年仅允许申报一个水利项目。

(二)市水利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资金申请,按照均衡发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集体研究后,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与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三)按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由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

(四)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 日内,应当将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水利局下达的资金预算,变更项目或资金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项目补助资金应加大对乡镇政府、村级集体实施项目支持力度。项目建成后,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其水利门户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资金执行期间,市水利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资金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结转两年以,上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水利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要加大项目检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检查办法,市水利局按项目总量20%检查,其余由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检查,确保市级水利专项项目检查全覆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水利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私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17]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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