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市政园林规〔20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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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

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园林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1 年3 月29 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 号)等规定,结合供水、供气等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是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用户普遍关心和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供水、供气企业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用水、用气等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公用企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供水、供气企业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

主要包括企业简介、企业领导简介、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二)服务信息

1.供水、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用水、燃气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水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计划性停水停气及恢复供水供气信息、安全检查及抄表信息;

5.供水水质信息及供水设施、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保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水、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第七条 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需要,向供水、供气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企业应该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需要的材料。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同一企业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企业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八条 供水、供气企业应根据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职责,主动履行企业信息公开职责。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企业信息的,应当向该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答复、时限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各供水、供气企业应细化依申请公开信息要求。

第十条 各类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新闻媒体、信息发布会、咨询会、论证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发生停水、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所在地用户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气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对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供水、供气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或举报,请求给予调查处理;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控告和检举。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举报,应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各类、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通报、申诉或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在每年1 月31 日前主动向社会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自文件实施之日起5 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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