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 体经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 市、区 ) 委组织部,各县 ( 市、区 )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 为加强和规范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宁德市委组 织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印发 < 关于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提质 强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宁委组通 [2021]20 号 ) 精神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 宁政 [2014]5 号 ) 的有关规定,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 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宁德市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 “提质强村”三年行动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村集体经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宁 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 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宁委组通 [2021]20 号 ) 精神和《宁德市市级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宁政 [2014]5 号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专项资金 ( 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提质 强村”三年行动,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带动农民增收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力求实效、 确保安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 一 ) 市委组织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 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根 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 ; 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 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 )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 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 审核专项资金分配 方案 ;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 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 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职责。( 三 )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履行支出主体责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 编制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 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 ;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各县 ( 市、区 ) 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根据《关于推行党支部 领办合作社开展集体经济“提质强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按规定 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 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 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 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对象 : 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 15 万元以下的“相对薄弱村”。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 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 预期能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的项目,重点用于发展资源开发、资产增值、物业租赁、服务创收、抱团经营、优势 产业、股份合作、村民联动等方面。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直接计入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可作为集体资金入股党支部领 办的合作社,占股收益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第三章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根 据各县 ( 市、区 ) 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绩效因素,提出年度任务清单,会同市财政局 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提前下达到各县 ( 市、区 ) ,确定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的 60 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 相关县 ( 市、区 ) 。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县 ( 市、区 ) 及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 12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和资金拨付。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对专 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 ; 年 度执行结束后,以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为依据,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 绩效评价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预算、调整政策、改 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 验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 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 ( 市、区 ) 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 查。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组织、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外, 按照《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